关于焦作市粮食局原储运公司个别职工要求按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 焦作市粮食局储运公司原为事业单位。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焦发[2003]7号)精神,参考周边市的做法,结合粮食系统实际,该公司原来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市编委对《焦作市粮食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请示》作出批复(焦编[2003]33号),同意焦作市粮食局储运公司整体转为企业。 储运公司整体转为企业后,其行政职能和财政经费相应取消和中断,职工也失去了收入来源。为解决这部分职工的生活出路,市粮食局决定将这部分职工整体安置到焦作0720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工作(该单位为企业性质)。 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焦政办[2003]6号)中“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该公司有关人员按照要求在办理有关该公司原在编人员养老保险转制手续时,恰逢《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直单位机构改革中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下发。该《通知》要求“对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已专制为企业的单位,原在编人员仍在该单位工作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但此时该公司原在编职工已整体安置到焦作0720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工作。鉴于该公司原事业在编人员已不在原单位工作并转到企业就业,如果继续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标准缴纳保险金,在0720粮库就会出现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存在两种缴纳标准的情况。为此,焦作0720粮库职工认为这样有失公允,意见较大,纷纷到市局反映、上访,造成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工作。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市粮食局决定:已转到企业工作的原在编事业人员可自愿选择两种标准缴纳养老金。即:如自愿继续按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的,从2006年1月起,其各种保险费事业与企业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不再负担(不含退休职工),也不能负担,否则按企业标准缴纳。 所以,市粮食局未硬性让任何人将事业单位的保险手续转制为企业。市粮食局原储运公司职工要求焦作0720河南省粮库仍按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标准缴纳保险的要求,我们认为既没有充分的理由,因为他们现在工作的单位是企业,已不在原储运公司工作;也没有相应的渠道,因为原储运公司已无任何行政职能,也无任何经营活动,更无任何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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