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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市长信箱转办件:单位让自己负担养老金合乎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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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6 10: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粮食局原事业单位职工,自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我们的工资待遇问题就一直得不到解决,直到现在还拖欠我们的工资没补齐,从今年开始,粮食局前后下了2个文件把我们的工资降了一半,现在又让我们自己交纳事业和企业差额部分的养老金,我想知道单位让职工自己交纳单位应负担的养老金合乎劳动法吗?我真的不明白现在的领导怎么不知道为职工着想一下呀!工资降了不说,连养老金也让自己交,这样还怎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呀?
发表于 2008-9-19 10: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焦作市粮食局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问题的答复
关于焦作市粮食局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问题的答复 焦作市粮食局原粮油储运公司、粮油购销公司、粮油工业加工公司等下属部门原属事业单位性质。根据市委、市政府(焦发[2003]7号)精神,参考周边市的做法,结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际,上述公司原来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归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粮食局原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中。市编委对《焦作市粮食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请示》作出过批复(焦编[2003]33号),同意焦作市粮食局原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化管理。 原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其行政职能和财政经费相应取消和中断,职工也失去了收入来源。为解决这部分职工的生活出路,市粮食局将这部分职工整体安置到下属粮食企业。 按照(焦政办[2003]6号)中“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市粮食局原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要求在办理养老保险转制手续时,恰逢《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直单位机构改革中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下发。该《通知》要求“对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已专制为企业的单位,原在编人员仍在该单位工作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但此时粮食局原事业单位职工已整体安置到了下属企业。 鉴于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不在原单位工作并转到企业工作,如果继续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标准缴纳保险金,就会出现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存在两种缴费标准的情况。企业职工认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不能出现双重缴费标准,既然已经转为企业,就应该执行企业规定。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市粮食局决定,已转到企业工作的原在编事业人员可自愿选择两种标准缴纳养老金。即:如不愿降低退休后个人待遇并自愿继续按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劳动统筹的,从2006年1月起,其各种保险费事业与企业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不再负担(不含退休职工)。否则按企业标准缴纳。 综上所述,市粮食局未硬性让任何原事业编制职工将事业单位的劳保手续转制为企业,这本身就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所以,你们要求仍按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标准缴纳保险的要求,我们认为既没有充分的理由,也没有相应的费用渠道,企业也负担不起。如果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企业仍擅自为原事业单位职工按事业标准缴纳劳动统筹的,要进行纠正(单位多支付部分要如数退回)。 焦作市粮食局 20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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