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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0 12: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98年焦作卫校大专班毕业的,这几年一直在药店打工,我想在新区的乡镇附近开一家小药店,不知道要办什么手续,需要那些条件啊?谢谢?
发表于 2006-9-4 16: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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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到农村开办药店,您想到乡镇附近开办药店,符合政策、允许开办。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家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药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县<市>城区零售药店应配备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乡镇以下零售药店应配备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医药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含)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经市局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地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提供24小时服务。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地市城区不少于800个,县(市)城区不少于600个,乡镇及以下农村不少于400个; (六)必须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分柜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并设置醒目的标志、警示语。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需要办理的手续: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需要首先向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提出筹建药品经营企业申请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筹建申请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再提交验收发证申请及相关材料,经验收符合法定标准要求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药店的具体事项您也可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或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科咨询。联系电话:3686053(药品流通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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