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对地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抗震设防城市,是指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由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地区和城市。 我市在2001年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时就设立了地震窗口,专门负责对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对于一般建设工程可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有关法规所规定的不适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抗震设防不是按照地震震级确定的,而是采用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确定的。旧的抗震设防采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中的烈度进行确定,现行的抗震设防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中的地震动参数进行确定(该区划图是国家强制标准),我市处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与0.15g交界区(相当于地震烈度Ⅶ度与Ⅶ度半),所辖大部分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处在0.10g(相当于地震烈度Ⅶ度)。地震震级和地震烈度没有一个确切的对应值,只是有一个大致的对应范围,对于震源深度为10-20公里的地震,5级地震震中区烈度一般为Ⅵ度至Ⅷ度,6级地震震中区烈度一般为Ⅶ度半至Ⅸ度半。 针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所作的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可以提供更加科学、准确、安全的抗震设防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