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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对焦作至博爱的公交车的强烈愤怒,求给予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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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09: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焦作至博爱的公交车儿童乘车乱收费,毫不考虑儿童身高,甚至连怀抱的不满一岁的婴儿都要强行收取成人票价费用,就算是春运不让超员,也不应该忽视儿童不足身高免费乘车的权利。儿童的权利在哪?还口口声声的说可以打110,可以投诉,可以上报,在车站售票口不卖怀抱的婴儿的票,而在车上卖票,这不是乱收费是什么,这背后显示这什么,每次坐车售票员都要和抱小孩的乘客吵架,搞得坐车的气氛很不和谐,让人民群众特别愤慨,希望有关管一下,给相关客运站明确儿童购票标准,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发表于 2013-3-6 09: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zjtj 于 2013-5-13 09:35 编辑

                                                             关于“博爱公交愤怒”的回复

        收到网友反映“博爱公交愤怒”的投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派专人进行调查,现将有关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规定免票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在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数10%的免票儿童,但不包括半票儿童或者学生票”
        对于个别不按要求拒载免票儿童行为和部分工作人员解释不到位的,我们及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了批评整改,根据不同情况也向旅客做好了解释工作,妥善逐一解决了相关投诉。对售票员服务态度问题,已责令企业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我局已于2013年4月1日联合公安、物价部门签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运价管理的通知》并对相关情况给予明确规定。运管局要求我市所有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通知精神,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意识。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与及运价管理的调整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焦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焦作市市物价检查所
焦运管〔2013〕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运价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运管所、公安交警大队、物价检查所:
近期,连续接到多起旅客投诉和媒体曝光,集中反映个别营运客车违反国家有关运价规定,要求属于免票乘车范围的儿童购买全价车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由交通部发布,2012年12月11日由交通运输部修订)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交运发〔2009〕275号“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其中《汽车运价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四、《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四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第二十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实行免票,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身高1.2米至1.5米的儿童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售票。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五、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监督客运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要求所有营运客车必须按规定免费运载不超过10%的乘车儿童。若营运客车已乘载10%的免票儿童,建议乘坐下一班车、改乘其它班车或购儿童票乘车。营运客车经营者不得要求符合规定的乘车儿童购买车票,否则,一经查实,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罚,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相关客车采取停运、司乘人员停班学习等强制处理措施,待消除不良影响后,方可恢复营运。客运企业一年内发生二起以上类似情况,将停办相关业务;营运客车一年内累计发生三起以上类似情况,将暂停客车年度审验和该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年度信誉考核。
六、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路面执勤交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举报电话。
公安部门:110    物价部门:12358    运管部门:96520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焦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焦作市市物价检查所


                                                     2013年4月1日



主题词:道路运输  运价管理  通知
抄  送: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4月1日印发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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