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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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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5: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曾是孟州市企业职工。因企业效益不佳,从2000年欠缴养老保险费至今。最近我在新疆找到一份工作,企业要求我先把焦作的养老保险转过去后才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到社保中心咨询,得知必须要把欠费补齐方能办理转移。因欠费较多,本人没有能力补缴。后来我又听说省里有文件,说可以在不补缴历史欠费的情况下办理转移手续。请问我能否在不补缴历史欠费的情况下办理转移手续?
发表于 2013-3-27 17: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和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建议您在原参保地补缴养老保险欠费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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