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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强烈 要求 解放 法院 还我 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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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09: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烈 要求 解放 法院 还我 公道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糊弄百姓审案纪实

我叫路春秀,男,1961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没有毕业,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卫校西街中医院12号楼1单元7号。事实与理由:
1、 我与被告郑位东(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解放区南通路汽车配件厂宿舍楼3-35号)因合同纠纷于2009年5月4日起诉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当时的民一庭法官苗滋滨主审此案。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仅开庭一次;期间我两次申请财产保全,苗法官均不予理会,结果导致被告在诉讼期间(2010年11月左右)偷偷将争议的厂房、设备等财产私自变卖。对此,苗法官不但不管不问,反而于2011年5月11日转由张莉法官通知此案不是合伙关系,属于租赁关系,要求我撤诉。(由于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就听信了法官的话,于2011年5月19日在民一庭办公室张莉法官拿出撤诉笔录,让我签字。我不认字,也没人给我念。是律师让我签的字,我也是为了下一步赶快起诉就签了。我花了上万元起诉的案件,连书面裁定都没给。一直到2013年5月7日我到法院档案室找到了撤诉笔录,才复印了一份。)
2、 撤诉后,我于2011年5月26日以租赁关系向该院提起诉讼,6月29日法院决定受理。其中,2011年8月24日第一次开庭时,有审判员三人和一名书记员参加,但在2012年5月30日的第二次庭审中,却只有一名法官申琳和书记员参加。庭审中,由于我的表达能力不好,想让我的代理律师发言,遭到申法官野蛮无理阻止。当我方向被告方追问争议财产的下落时,被告回答:“这是商业秘密,无可奉告!”,对此,申法官不闻不问!!尽管我方有合同及相关证据证明我并未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但是申法官仍然违背基本常识,以双方是合伙关系为由判我败诉。我悲愤万分,忍不住怒吼:法院,你还是人民的法院吗?苍天啊,世上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3、 2009年5月4日至2011年5月11日,我以合伙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用了两年的时间,得出了此案不是合伙关系,由张莉法官通知我撤诉。2011年5月26日至2012年9月5日,我又以租赁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还是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经过十六个月的”英明”审理,得出了此案是合伙纠纷。难道法院的法官都是在吃干饭的吗?都是在糊弄老百姓的吗?!!!!
最让人不理解的是:判决书的落款日期是2012年9月5日,可申琳法官在2012年10月20日左右还与我商量:如果我同意是合伙关系,就会再次开庭,倾向我判决;反之,如果我不同意合伙关系,则我一定败诉。解放区法院如此前后矛盾,戏弄申请人,将法律尊严置于何处?最严重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该案严重违反办案程序!!从2011年5月26日起诉,6月29日法院受理到2012年11月6日判决书送达本人足足经历了一年零六个月之久,严重违反审判时效,程序严重违法!!!并且判决书送达之日,申琳问我是否上诉,我回答不上诉,我要去告她枉法裁判,她对我说,你去上诉吧,百分之百会赢。
4、 在第一次审理期间,我的代理关律师多次向我提出要给苗滋滨法官“表示表示”。两年里,律师两次向我要钱请苗法官洗澡、桑拿;逢年过节又让我给法官买三维超市的购物卡(2年里春节、仲秋各两次累计8000余元)。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解放区法院的法官在程序上的严重违法、不负责任和偏袒被告,最终导致我的合法财产蒙受重大损失!几年来,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上下奔波,请律师、调查案件、请客吃饭、多次上访北京、郑州,花费近六万元,现在生活难以为继,精神几近崩溃,家庭几乎破裂!!!为了维护法律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本人强烈要求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还我公道,严惩违纪法官;赔偿我的一切损失(包括精神损失)!!!

     举报人手机号:137********                        2013-06-01
发表于 2013-6-9 08: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zjfq 于 2014-1-29 09:52 编辑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已在您的空间中留言,如有问题请致电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监庭,联系电话:0391-338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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