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交通运输局领导:
您好!作为一个遵章守法的社会公民,下述具体事实本人不敢罔拟,如有与事实不符,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6月25日8时许,我从东方红广场站乘车去丹尼斯,当公交车车行驶至太极景润东门口时,由于行驶速度过快,公交车与前面一辆黑色的小轿车相撞。在相撞瞬间,由于司机急刹车造成车内大批乘客摔倒在地、或被不同程度的磕碰(我是被摔倒的乘客之一,被摔时我臀部先着地,顿时感觉疼痛难忍,在地上稍坐片刻后,感觉疼痛情况好转)。在停车后,司机第一时间下车看公交车头的撞击情况,然后拿起手机给公交公司领导、保险公司、交警队等打电话商讨善后事宜。车停约2分钟后,车内急着上班的乘客看见后面又来了一辆20路车,遂打断司机的电话,问“我们着急上班,让我们坐后面这辆20路车好吗?”此时司机放下电话,和后面的20路车打了个招呼后,要求我们换车。在大部分乘客下车后,我感觉自己的伤情有所好转,在一位好心乘客的搀扶下下车,由于我快到目的地,没有再换乘车,就慢慢的走了过去。
中午回到家,我觉得浑身没劲,就向单位请假在家休息了半天,到深夜零时,我开始感觉腰部撕裂的疼痛,在忍无可忍时吃了两片止痛酊,疼痛感有所麻木。8月26日天一亮,我将孩子托付给母亲后到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医院拍CT检查后确定我“骶椎骨第3至4区交界处骨折”,医生要求我住院接受治疗,由于家里经济条件差以及两个孩子无人照顾,我向医生恳求回家保守治疗。
我弟弟得知我在公交车上受伤的情况后,8月26日下午17时20分,给公交公司投诉热线打电话寻求处理方案,公交公司投诉热线给了一个20路公交车陈队长的电话,讲“20路车出的事由其管理团队负责”,他随后打了陈的电话介绍了事件的整个经过,陈说“了解一下情况后给予答复”。8月27日16时03分,我弟弟等不到陈的回话,又给她打了电话询问情况,陈要求见面谈谈。17时,我弟弟和陈在公交公司见面,陈说没有乘车证据,证据不足,我弟弟说当天乘车时用的是公交公司的公交卡,刷卡记录可以证明,陈要求提供公交卡卡号。18时,我弟弟打陈手机向其提供公交卡号,陈拒接电话。8月28日10时,终于拨通陈的手机,向其提供了公交卡号。15时,打电话问陈卡号确认了吗,陈说没有,准备将该事件向领导汇报。17时,再次打通陈的电话,其讲领导说“处理不了”。
整个事件的前后经过,反映了焦作市公交公司服务焦作市民的诸多缺失。一是公交司机不尊重生命。在公交车发生事故后,司机没有询问车上乘客受伤情况,而是打电话设法辆推卸与相撞车的赔偿责任。二是公交司机没有为乘客提供避免损失的保护伞。在车上的乘客相对而言是弱势群体,乘客下车时,公交司机没有让被摔倒或被磕碰到医院检查受伤程度,也没有让乘客登记受伤部位和程度,致使乘客受内伤后不知道第一时间去检查和治疗。三是公交司机违章驾驶。本人认为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司机驾驶公交车的速度过快,在市区车多、人多的密集区,公交司机理应减速平稳驾驶,让乘客度过一个舒心的乘车里程。四是公交公司官僚主义严重。有法可依的理赔事件,领导的一句话就可以不作处理;公交车内摄像头可以确定的事实,公交公司却让本人提供公交卡号;在得知本人骨折后,不及时道歉询问伤情,反而多次拒接电话、多次推诿,试图消除事实。
鉴于,焦作市公交公司上述种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本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焦作市公交公司向当时乘坐该车的乘客作服务缺失的书面道歉,同时向本人作“试图消除事实”的道歉。
二、焦作市公交公司应重放当时车内录像,并根据录像找出车内其他受伤乘客,安排到医院检查受伤情况。
三、对于受伤的乘客,焦作市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联系电话:13782766608)
公民:李丽娜
2013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