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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烦请县委书记县长就张伟非法任职金盾保安公司经理一事给全体保安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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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21: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修武县县委、县政府王书记、李县长:
    你们好,请你们在百忙中管一管修武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一百多名保安队员的切身利益,因为公安局宣布保安公司在5月份进行了改制,由原来的公安局下属改制为私有企业。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盈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可是保安公司经理张伟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身为国家公务员,在公司改制中,偷梁换柱,暗箱操作,将公司法人代表换成一名叫武立斌(据调查是其表弟)。请县委王书记和李县长责令纪检委、检察院、劳动局信访局给我们答复如下问题:第一,为什么张伟能不顾国家法律的约束,竟究是公安局局长陈彦君在支持张伟违法犯罪,还是张伟在知法犯法。第二,张伟在保安公司任职3年来,保安队员的工资,为什么低的可怜,保安公司200来名保安队员,每个队员每月要为公司赚取500到600元的利润,请领导们算一下,这3年来的利润有多少,工人工资少的可怜,(750、800、900不等)逢年过节没有一分福利,队员们创造的利润去了哪里?第三、队员工资能不能达到最低国家标准,如不能,为啥不能让有能力的公司承担此任。第四,请上级有关部门重视我们全体保安的切身利益,将张伟按法律制裁,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如领导们不能给个满意答复,那我们就只好逐级以事实向上级部门反应,直到将张伟绳之以法为止。
 楼主| 发表于 2013-8-24 12: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内容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望有关部门明查
 楼主| 发表于 2013-9-22 21: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县委书记王建修、县长刘晓波关注修武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全体保安,并尽快回复问题。修武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5月份改制以来,我们队员深受其害,押金不退,工资不涨,养老保险没有,工作没有节假日和星期天,过年过节没有一分福利每天工作12小时,衣服钱还要自己拿,为啥公司改制不公开招标?为啥身为公务员的张伟能在企业任经理?为啥关于保安的帖子几个月都没有回复?请县委书记、县长亲自过问并回复,我们全体保安队员翘首企盼。
发表于 2013-12-12 08: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zxw 于 2013-12-12 09:04 编辑

回复:
    现将县公安局答复公布如下:
    1、关于“原保安公司经理张伟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身为国家公务员,在公司改制中,偷梁换柱,暗箱操作,将公司的法人代表换成其表弟武立斌”的问题。   
  修武县保安服务公司成立于1989年11月,隶属于修武县公安局,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张伟于2010年6月至2013年3月任经理。2010年12月新《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根据河南省公安厅的要求:保安服务公司分设为两个单位,即修武县保安服务公司和修武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为保安服务公司经理张伟,实为一套人员两个牌子,截止2013年,公司共有员工217人,其中修武县公安局派出干警3人,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2人,其他为保安队员。
  2013年4月2日,修武县公安局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公安机关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和省厅《河南省公安机关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实施意见》以及《焦作市公安局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相关文件和精神,经县局党委研究,出台了《修武县公安局关于对保安服务公司实行脱钩改制工作方案》、《修武县公安局关于对原修武县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职工的安置方案》。
  2013年4月20日,修武县公安局根据《焦作市公安局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对现有职工,原则上由脱钩改制后企业全部接受,并保证身份不变、待遇不降”的要求,经修武县公安局研究后决定:将修武县保安服务公司和修武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资产、人员整体移交给河南亚太有色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
  2013年4月份,修武县审计局对修武县保安服务公司和修武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6月至2013年3月底的资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2、关于“修武县保安服务公司200来名保安队员,每个队员每月要为公司赚取500到600元的利润,张伟任职3年来,公司的收入利润去向不明”的问题。
  2013年6月5日,县纪委调查人员就将修武县保安公司2010年元月至2013年3月的帐本、凭证、会计报表逐帐逐月核对,经查帐目显示:
  2010年至2013年3月份,总收入:7470374.19元,为人防收入(保安服务费收入)加技防收入(报警器服务费)。
  总支出:7474298.35元。
  其中:工资总额5587184.92元,办公费:233899.81元,业务招待费用143657元,固定资产9930元,税金等费用:67073.88元,工伤险:2309元,培训费:33000元,修理费:1386.65元,汽车费355523元,福利费用:270347.52元,差旅费:9523元,养老金 :279156.12元,医保金:31623.2元,抚恤金5000元,帐户管理费用120元,折旧:44641.68元,监控器材 :152209元,其他99556.57元,报警器材:148157元。
  总利润:-3924.16 元。
  3、关于“队员工资能不能达到最低国家标准,如不能,为啥不能让有能力的公司承此任”的问题。
  根据《焦作市公安局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对现有职工,原则上由脱钩改制后企业全部接受,并保证身份不变、待遇不降” 之内容,经我局研究后决定,1、愿意到修武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同修武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并由该公司补齐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金,修武县公安局积极协调修武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持工资待遇不变,手续转入修武县人才交流中心;2、不愿到修武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可与修武县保安服务公司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书》,并由修武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补齐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金,修武县保安服务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3、凡在2013年11月1日前同修武县保安服务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书》或同修武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一律奖励现金3000元(由修武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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