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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修武县华公馆小区配套费什么时候退给我们业主?(转自市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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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6 15: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2009年4月1日起,我县城区的暖气、燃气初装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个人不再交纳暖气、燃气初装费。

  我在2011年5月1日在华公馆小区南区购买住宅一套,2012年交房时开发商要求必须交纳空调开口费3500元/户,燃气初装费3030元/户,自来水初装费320元/户,否则,不给业主钥匙。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不应该收取以上费用,什么时候能把上述费用退还业主,望领导解决为盼。


发表于 2013-9-9 16: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唉~难啊,开发商哪有讲理的!
发表于 2013-9-11 21: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抢劫啊 !
发表于 2013-9-23 11: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现将县房管中心答复公布如下:
    1.经我中心分别向规划部门、发改委进行咨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内不包含燃气初装费和自来水初装费,该两项费用应单独另算。
    2.您提到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的《焦作市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征收管理办法》中个人不再缴纳暖气、燃气初装费一事,根据该办法第三条“凡在焦作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此办法仅适用焦作市城区内。
发表于 2013-9-23 19: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政文〔2012〕68号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武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修武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乡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修武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区私人合法建造住宅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委托县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40元,地下室高度在2.2米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2.2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

(二)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的项目,由县人防审批部门出具修建地下人防工程证明文件后,可免缴其人防工程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在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和钢体结构的临时建筑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

(四)在本办法实施前,凡招商引资的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执行至该项目建成;

(五)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属分期建设的,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不再补缴;

(六)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后的用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七)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凡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除第一项外的财政投资项目不予减免,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三)凡属生产和经营性项目不予减免;

(四)城中村与旧城改造项目中用于拆迁安置的住宅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品住宅、商业开发部分减半征收;

(五)工业项目中多层标准化厂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修武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修政〔201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第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收;

(六)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建设项目,根据投资额和投资强度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政策规定提出意见,报县政府主管县长审定。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县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县政府减免批准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四)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在县政府减免批准文件下达之前,相关单位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确需办理手续的,按先缴后返的原则,先按标准全额上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批准后再予以返还。

第九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县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表于 2013-9-23 19: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上述回复两条应重新定位认识
发表于 2013-10-10 12: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朋友:
    您好!我市2009年4月1日颁布实施了《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5号令),2010年7月15日印发了《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焦发改价管【2010】430号),但由于种种原因,“办法”和“细则”未能有效的贯彻实施,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仍以代收的名义在房价外收取燃气、暖气配套费。近期,一些购房群众通过不同方式不断反映这一问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专项批示。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市政府决定,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房管中心及有关区政府参加,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违规收取“配套费”专项治理工作。
    《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手续。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必须凭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标准执行后,不再征收燃气、热力配套性收费。二是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印发的《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燃气、热力设施建设的费用分配标准,进一步明确“《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已与燃气、热力部门(企业)签订安装燃气、热力合同的,仍按合同以原标准缴纳管网建设费。”等政策界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配套费”时,可以扣除代收的热力表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如果配售了煤气灶和使用了IC卡煤气表,可以按照购买合同(或者安装合同)扣除此部分费用。目前,市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燃气、热力等配套设施建设、维护问题。
    2013年6月18日起,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违规收取“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发改委对违规企业所有项目暂停办理立项手续,同时除责令将违规收取的配套费退还业主外,并依法处以罚款;市规划局对违规企业所有项目暂停办理规划手续;市住建局对违规企业所有项目暂停办理施工手续;市国土局对违规企业所有项目暂停办理用地手续;市房管中心对违规企业所有项目暂停办理预售手续、房屋买卖手续和房产登记手续。

发表于 2013-10-10 12: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市发改委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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