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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我市何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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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6: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13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什么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答: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仍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近年来,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取得了良好效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探索阶段,迫切需要出台全国性政策,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一步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是惠及人民群众、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大措施,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关键之举,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的必然要求。出台《指导意见》,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理利用社会资源、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问《指导意见》的基本定位是什么?  

    答:鉴于当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进展程度不一,做法也不尽相同,在全国层面制定具体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比较符合实际的做法是,先研究出台指导性意见,鼓励、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工作,根据进展情况再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因此,《指导意见》的基本定位是做好顶层设计,相关政策设计注重原则性、方向性、统筹性和指导性。既鼓励支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又明确一些基本原则要求,确保规范操作、稳妥推进。  

    问:如何理解《指导意见》中关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界定?  

    答:关于购买主体。《指导意见》将购买主体界定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同时提出,“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方面考虑:一是目前存在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环境保护督查监管机构、海洋维权巡航执法机构等,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转为行政机关,将其纳入购买主体,有利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相衔接;二是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是政府设立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主体,其中涉及的购买服务问题宜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研究推进;三是群团组织主要是指妇联、工会、团委等,这些单位一直纳入行政编制并按照公务员管理,经费也由国家财政负担,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但其工作职责和提供的服务也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  

    关于承接主体。《指导意见》界定的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需要说明的是,承接主体必备的基本条件是独立的法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承接主体的具体资质条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问:请问《指导意见》中关于“购买内容”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指导意见》提出的购买内容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由于我国仍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发展转型时期,政府提供服务的内容和社会力量承接服务的能力也在不断调整变化之中;同时,我国区域间发展很不平衡,各地需求及社会力量承接服务的能力不尽相同,明确全国统一的购买服务项目范围不切实际。因此,《指导意见》没有列举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而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这样既有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服务类别、制定购买范围目录,又能为将来购买范围的动态调整留有余地。此外,为了防止向社会力量购买有些明显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或只能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指导意见》对购买内容明确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问:对于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有哪些考虑?  

    答:下一步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梳理汇编相关政策文件,开展政策培训,指导地方规范操作。根据《指导意见》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中央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给予政策指导。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并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是研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财政与财务管理办法。研究细化和完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拟定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具体条件、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研究政府购买服务与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衔接问题,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制度化安排和规范化运行。研究完善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做好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研究向公益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  
   
   
 楼主| 发表于 2013-10-9 08: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
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
  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机制。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四)做好宣传引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表于 2013-10-10 11: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光临财政专栏。
省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后,我市会按照文件精神贯彻落实。
希望您继续关注财政专栏。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9: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jzczj 发表于 2013-10-10 11:22
欢迎光临财政专栏。
省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后,我市会按照文件精神贯彻落实。
希望您继续关注财政专栏。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3日







河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河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河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豫人才〔2012〕2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第四条 各级财政应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探索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加大从民政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力度,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牵头、多方筹资。建立政府公共财政支持为引导的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保障体系,逐步加大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财政投入,鼓励社会力量筹资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二)立足省情、有序推进。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为标准,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不断拓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三)突出公益、科学规范。树立公益导向,尊重市场主体地位,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方式确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维护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四)强化监管、注重实效。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探索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管方式,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购买主体、对象、方式及范围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民政、财政部门为主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及派出、授权机构,以及享受财政供给或利用国有资金举办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方主要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承接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级以上资质的优先。
(二)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拥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能力。
(三)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从业人员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能够按照要求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四)无不良记录。
(五)其它需要具备的条件。
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九条 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增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
第十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以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为主。
(一)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由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工岗位提供专业服务。
(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是指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以项目形式,由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购买。
第十一条 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一)实施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和谐共处。
(二)实施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三)实施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计划,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
(四)实施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五)实施受灾群众生活重建计划,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职责分工是:
(一)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
(二)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
(三)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四)承接方即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负责执行社会工作服务计划,提供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
第三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般程序是:
(一)购买主体申请。购买主体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和服务对象实际需求,设计拟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包括服务名称、范围、内容、期限、目标和绩效指标等)并合理测算成本,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核。
(二)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报送的社会工作服务计划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审核,经统筹论证后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经费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服务需求,对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年度社会工作服务经费预算进行审批。
(四)组织实施购买。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确定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既要考虑成本控制,更要注重服务的专业水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五)签订服务合同。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工作服务计划,民政部门、购买主体和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签订三方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指导合同履行。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购买主体和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计划,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特殊程序是:遇突发性、临时性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购买主体可直接拟定社会工作服务购买计划,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附署意见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其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副本应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使用其他资金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及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掌握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提倡并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自主设计并申报创新性社会工作服务计划。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施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料档案。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围绕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第十八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及时对已完成的社会工作服务计划进行结项验收。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的计划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信息公开和征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同与支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抓紧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依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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