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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请您看完解决后再删帖,事情总是解决的不是躲避的,上访是好百姓无可奈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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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8: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崔永贵,男,47岁,汉族,家住河南省孟州市赵和镇西小仇村三组。
基本情况介绍
2011年12月27日晚9点左右,我骑电动车自东向西行至西田丈村村头,由于时处夜间,该路段修路时堆积大量建筑垃圾将路基本堵死且未设置任何路障和夜间反光标志、夜间警示标志,致使我在躲避不急对面来车的情况下撞上70公分左右的堆砌物。后经好心路人经过拨打求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捡了一条命。法院指定孟州市职工医院为我做伤残鉴定确定为八级伤残。
孟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对外承包工程过程中不按相关规定进行,修建城乡公路未经交警部门批准就开始施工
质疑一:竟然找不到具有二级资质承包道路建设的公司的地址。
由于被告河南通程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在修武,时任本案主审法官张哲,在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要求我安排车辆直接到公司所在地查询。在当地法院的积极配合下我们找了尽一天时间仍未找到该公司,后无功而返。回到孟州后多次找到孟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杜国富,在杜国富的要求下被告陈义祥出面,拿出一份委托书,说是通程公司委托他代理这个案件,由此,仅仅送达就用了两三个月时间。试问:一家承包乡镇道路建设的拥有所谓二级资质的建筑公司为什么连一个具体地址都没有?为什么工商登记的公司地址是其他的商铺呢?这些我们平民百姓都可以发现的信息,为什么作为“发包方”的行政机构没有发现,没有调查呢;是不想查,还是怕查了就没法促成这单“买卖”呢?
质疑二:修建城乡公路未经交警部门批准就开始施工,且施工过程中未尽到监督和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建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因此修路必须先进过公安交警部门的批准备案才可以开始施工,否则道路不能擅自进行施工。然而,经调查我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在将道路外包进行建设的情况下未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备案,就开始施工,属于违法建设,违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由此可见,施工路段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为施工单位,如果因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如在施工场地设置护栏,晚上设置红灯等,发生事故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期间,孟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应该负有监督和安全保障义务。然而,由于孟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过分“信任”施工者,并没有发现修路过程中路障设置和夜间反光标志或警示设置的问题。
解决建议
     要求孟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代表自身以及陈义祥、河南通程工程有限公司对我照成的伤害进行书面致歉并对其犯下的错误承担相应后果。
请求回复时间
请求领导们能够依法监督相关行政机关,能够在十五日内给我一个公正、公平、正义的答复。
发表于 2013-12-5 10: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反映的问题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待人民法院有最终审理结果后,我市相关部门将按照审理结果,履行相应职责。
 楼主| 发表于 2015-2-16 21: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件早已于2014年9月30日在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并出具(2014)孟民重初字第0000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927.2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被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80元,原告崔永贵承担1000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后因双方不服均上诉至焦作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7日发出(2014)焦民二终字第0567号判决书,维持原判。
但是被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人我方曾经一度认定为被告方的陈以祥并不对我父亲进行赔付,不履行判决书的内容。
我父亲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我们与法院执行局人员积极配合,多次打电话给被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祁少光,他将该事情仍然委托给实际施工人陈以祥,但是至今仍然没有赔付,原因很简单,我们4次和陈以祥约定协商赔付,陈以祥4次爽约,虽然在今天(2015年2月16日)上午陈以祥与法院这些人员见面并约定两天之内赔付但是,我们当事人已经无法直接相信陈以祥。
既然这件事情,政府说过等到判决之后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回复那么就请政府协调处理,让现在手里面有的是钱(早上被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祁少光告诉我们陈以祥已经从他那里拿过来了工程款,现在有的是钱,一定够给“你们”)的陈以祥把我父亲的赔偿款尽快赔付,只有这样才能算是“已结案”,希望早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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