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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天理何在 良心何在 坚决取缔兰黛美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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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5: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刘艳霞,女,手机号:158********。2013年8月底,兰黛美容店老板辛伏荣多次向我宣传其美容水平如何高超,并做逆光护理手术多次,有丰富的经验,绝对安全,如果做不好,我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在她的煽动下,我在她店里做了逆光护理手术,由于老板辛伏荣的手术失误,致使我面部烧伤,造成毁容,三个月不能出门,没法上班。这件事,让我受到了极大地精神刺激,身心受到伤害,也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多次到焦作看病,前后花费5000余元。事后,经多方了解,我才发现辛伏荣根本没有参加过关于逆光护理手术的培训,我只是他的第一个顾客,是他的试验品。我多次到店里协商,让他包赔我的一切经济损失,但辛伏荣恼羞成怒,不予理睬,并声称我一分钱也不会给你,你随便告吧,我有熟人,我不怕。这样的老板还是人吗?这样的美容店政府还不应该坚决取缔吗?强烈建议:包赔我的一切经济损失,吊销其营业执照,绝不能再让消费者受到伤害。
    兰黛美容店地址:东仲许教堂西丽清大别山鹅火锅店北侧
发表于 2013-11-29 14: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县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待有结果后回复。
发表于 2014-1-10 09: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经调查结果如下:
  辛伏荣,女,33岁,北郭乡小司马村人,系兰黛美容院老板。2013年8月,黛美容院老板辛伏荣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准备在兰黛美容院开展e光护理业务,并且向刘艳霞进行宣传。经辛伏荣的宣传,刘艳霞8月底开始在兰黛美容院作e光护理,成为兰黛美容院第一个进行e光护理的顾客。由于业务不熟,e光护理失败,致使刘艳霞面部烧伤。两人遂产生经济纠纷。
   黛美容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展e光护理业务,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县卫生局责令县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兰黛美容院进行取缔。2014年1月7日,武陟县卫生监督所将兰黛美容院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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