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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发改委的收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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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4 14: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想问问,店里商品没有标价,怎么就存在危害社会了,还有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这些都是什么理由,店里就那么点东西,属于一类,怎么标价。没钱就这样啊,屁的理由,吃人不吐骨头,你们缺钱也找个好点的理由啊,没标价就危害社会了啊,没水平的。
发表于 2014-2-25 18: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我们将尽快公布办理结果。
发表于 2014-3-3 15: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现将县发改委答复公布如下:
    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第三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商户销售商品明码标价率达到90%以上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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