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政府在线

 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查看: 10263|回复: 12

[已办结] 请郭书记、卢县长关注一下:大排档扰民,部门扯皮,住户受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5-11 22: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排档扰民,部门扯皮,住户受罪


尊敬的郭书记、卢县长:
    我们是修武县华公馆南区2号楼全体业主,最近,在我们居住的一楼个别商铺为追求自己利益,每天晚上占道开大排档,噪音和油烟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
    5月4日开始,我们先向华公馆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当时一楼的商铺都没有预留排烟道,是不允许开饭店的,个别商铺违规行为由商铺自己负责。”我们问物业公司应该如何管理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只能向领导反映,他们解决不了。
    我们打城管局办公室电话反映这个问题,城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说,大排档的噪音和油烟不属于他们管理。我们问,占道经营他们管吗?工作人员回答,现在占道经营的太多了,这个需要请示单位领导后再说。
    我们打环保局法制科电话投诉,环保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员说,他们登记后派人去看一下。但一直没有结果。
    现在全县正在开展美丽家园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们不知道,我们这件事究竟应该由哪个部门管理,期望郭书记、卢县长能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此事,让相关部门应快解决我们的问题。

                              修武县华公馆南区2号楼全体业主
                                     2014年5月11日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新用户注册

x
 楼主| 发表于 2014-5-12 10: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5-12 10: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5-12 11: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14-5-12 11: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4-5-12 11: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 2014-5-12 13: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此文,深有体会,下次买房不能光考虑临街的便利交通了!有关部门的答复明显就是在推诿扯皮,是“四风”问题的查找的不彻底,认识不到位。群众反映了就应该依据法规及时处置。
  “美丽家园”不能停留在口号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不能体现在文件上。要有实实在在的行动,群众意见和诉求,要实实在在重视和解决。近期县城的环境确实有待改善,占道、噪音、烧烤污染很严重,很多人都在议论,为什么职能部门看不到呢?。简单举几个例子:1、七贤大道的新特药店北边的卖手机店,喇叭开的震天响,彩旗扎到人行道;3、老城街老大水果行喇叭揽客一天不停;3、城隍庙(我们的千年古县旅游开发点之一)入口晚上烧烤店占道经营、噪音扰民(没厕所,随地解决);4、健康路两侧占道太阳伞从西到东望不到头;5、百货楼前占道卖服装、烧烤油烟严重污染空气质量。6、卖菜、水果摊贩,不到指定市场经营,带个喇叭随地安营扎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乱糟糟、闹哄哄,毫无秩序,真不敢相信咱修武是国家卫生县城,文明县城。
    期望政府协调城管、环保、公安等等部门专项治理,倡导进店经营,不能存在部门利益,不要收个小钱,失了民心。修武新开的门面房不少,但为什么进店户少,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的“环境宽松”,经营者随地就可以摆摊设点。请有关部门答复:他们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是不是不用管理纠正?民心不可欺,民意不可违!小事检验部门的为民态度,小事关系民心向背!
发表于 2014-5-12 15: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的一小区,别让他们给毁老。
 楼主| 发表于 2014-5-13 08: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焦作市的蓝天雷霆活动到不了修武,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4-5-15 08: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个部门都是推诿扯皮,这就是政府的工作作风吗?希望县领导关注一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焦作市人民政府政府在线 ( 豫ICP备05003367号 )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0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01

GMT+8, 2025-2-3 01:05 , Processed in 0.059233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