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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大排档噪音油烟扰民,修武环保局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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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6: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修武县华公馆南区2号楼全体业主,最近,在我们居住的一楼个别商铺为追求自己利益,每天晚上占道开大排档,噪音和油烟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
    5月4日开始,我们先向华公馆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当时一楼的商铺都没有预留排烟道,是不允许开饭店的,个别商铺违规行为由商铺自己负责。”我们问物业公司应该如何管理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只能向领导反映,他们解决不了。
    我们打环保局法制科电话投诉,环保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员说,他们登记后派人去看一下。但一直没有结果。
    现在全市正在开展蓝天活动、美丽家园建设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们不知道,修武环保局什么时候能给我们解决这个总是,请市局领导能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此事,尽快解决我们的问题。

                              修武县华公馆南区2号楼全体业主
                                    
发表于 2014-5-14 08: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是占道经营问题,应归城管部门管理,请向城管部门反映解决。环保部门只负责室内经营产生的油烟噪声污染。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
市环保局
 楼主| 发表于 2014-5-15 08: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排档露天烧烤和乱排未经处理的油烟,也不归你们管吗?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有规定的,你们再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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