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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为何沁阳市要强制收取“爱心一日捐”和“绿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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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20: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沁阳市的爱心一日捐为何要强制性捐款,违背了一日捐的初衷,失去了“一天的工资”这样的心理优势。
  再有就是为何还有每年一次的“绿化费”?
这都让我们不太理解?可否给个解释呢?
发表于 2014-5-28 11: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捐款就有主动和被动之分,坚决抵制不会把你枪毙的,顶不住诱惑就被自愿了,任何单位不会上报强迫多少人捐款,都是大家积极踊跃的。
发表于 2014-6-3 10: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爱心一日捐”问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爱心一日捐的由来
为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社会帮扶工作,2004年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建立困难群众社会帮扶救助体系的意见》(焦发〔2004〕16号)文件,规定5月份为捐助月,5月19日为爱心捐助日。以此建立爱心基金,专门用于帮扶困难群众。
二、爱心一日捐活动文件的政策依据及优惠政策
为了做好5.19爱心一日捐捐助工作,焦作市每年都要以焦作市困难群众社会帮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开展爱心一日捐活动的通知。今年,我市以两办文件下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爱心一日捐”活动的通知》,文件倡议提出“财政全供人员每人捐款不少于100元,差供和自收自支人员每人捐款不少于50元;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捐出一天的收入;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每户不少于200元,一般个体工商户每户不少于50元;其他社会捐助实行捐助者自愿。”同时也提出“坚持依法捐赠,鼓励奉献,努力做到应捐尽捐”的基本原则。
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的捐款由单位统一接收后移交民政部门,按捐赠总额开具捐赠票据,单位将干部职工每一个人捐赠的数额列出明细清单备查,财务部门可在扣缴个人所得税前为干部职工个人按税法规定的额度进行扣除。个人自行向民政部门的捐赠,可保存民政部门开出的捐赠票据,交回其单位,由单位办理个税扣除。
网民如参与到本次活动中可根据焦作市困难群众社会帮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关于开展2014年“爱心一日捐”活动的通知》焦帮扶〔2014〕1号、《中共沁阳市委办公室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爱心一日捐”活动的通知》沁办〔2014〕1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下发文件也是一种宣传和发动的需要,是对自愿捐赠的一种倡议,不存在强制现象。我市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筹备活动,并未违背爱心一日捐文件精神。
                                                         
发表于 2014-7-15 11: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是倡议,实是强制。捐款去向,为何不公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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