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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焦作和顺小区东围墙外猪场恶臭,实在忍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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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 10: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焦作和顺小区东围墙外有一养猪场,恶臭熏天,距离小区17号楼仅仅5米远,夏天来临,房子简直不能住人,去年反映过一次,实沉大海,希望这次解放区环保局能尽快解决,不要再踢皮球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6-3 10: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焦作中站区和顺小区,东围墙外是解放区的范围。
发表于 2014-6-3 17: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知悉,我局将安排解放区环保局尽快处理,有结果将及时回复,感谢你对环保工作的支持!
市环保局
发表于 2014-6-9 10: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lpcxx”网友,你好。针对你反映的问题,我局安排解放区环保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解放区环保局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解放区环保局现场调查,网友所反映的和顺小区东围墙外猪场为春林村村民葛长药所有。葛长药2002年承包本村一块地用于果树栽种,同时在自家院内喂养有一百头猪,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部门只负责管理五百头猪以上养殖规模的猪场,五百头以下的猪场属散养,网友可向城管部门反映,以解决该猪场的污染问题。
焦作市环保局
发表于 2014-6-16 18: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但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环境污染问题。为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现就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强化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在考虑本地区养殖业发展时要坚持农牧结合、种养结合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努力实现种养平衡和污染集中处理。积极鼓励和引导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逐步缩小散养比重。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畜牧部门负责辖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对畜禽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第9号令)、《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我市畜禽养殖业禁止养殖区域划定原则如下:
⒈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镇中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周边500米范围内。
⒉生活饮用水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水库最高水位线外800米、河道堤外400米范围内。
⒊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以上禁止养殖区域设立原则划定本辖区禁止养殖区域的具体边界,并报市环保部门、畜牧部门;焦作市区禁止养殖区由市环保部门商有关部门划定。禁止养殖区域内禁止开展任何养殖活动,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内现有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实施搬迁,并恢复原貌,散养要停止养殖活动。
三、加强养殖环境管理
⒈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项目建成试运行3个月后,应向批准建设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区、生活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
⒉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不能达标的畜禽养殖场,由各县(市)区政府对其实施限期治理。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05年底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被列入限期治理的养殖场要同当地环保部门结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计划,并接受上级环保部门对其提交的限期治理方案的审查,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方案中,必须包括畜禽废渣的综合利用措施。
畜禽养殖场治理方案的制定必须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对储存场所地面采取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恶臭气味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要坚持减量化原则,做到“清污分流、粪尿干湿分离”。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染。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按照限期治理方案认真开展治污工作;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认真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
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污水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视作达标排放;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污水经治理后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⒊加强分散养殖的环境管理。近年来,养殖业发展很快,但其中属分散化养殖的还占很大比重。因此,各级政府要在鼓励本地区养殖业发展的同时,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分散养殖在发展中实现“三个转移”,即通过鼓励发展规模化养殖来实现由分散养殖向规模化养殖转移;引导养殖户将生产基地逐步由村内向村外转移;引导分散养殖逐步向集约化养殖小区转移。畜牧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三个转移”,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促进养殖业生产专业化、集约化,实现分散养殖污染集中治理。
四、推广生态养殖,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养殖场日常管理,推广生态养殖。合理规划养殖场,使养殖密度同周围农田有机肥消纳能力相适应。结合生态农业对粪尿污水进行除臭、再生利用,杜绝在场内场外随意堆存。通过秸秆切短发酵,配以少量精饲料以及增加饲料添加剂等来减少粪尿中氮的排泄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养殖场环境管理,做到水净、圈净、槽净、料净,坚持规模化养殖场周围环境清洁。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新领域,是减少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发表于 2014-6-17 08: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今年颁发新的养殖条例,我市2004年颁发的文件已自动废除。
发表于 2014-6-17 15: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发表于 2014-6-21 10: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编辑

第 9 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一年五月八日
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编辑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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