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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好事∶7月1日起 河南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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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6: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日起 河南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2014-06-11 07:13:45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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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提示|7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互转,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也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昨天,省人社厅公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解决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据河南省养老保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出台,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是直接受益对象;而作为劳务输出大省,我省因此受益的农民工数量将更多。那么,实施后,哪些人群可申请互转?衔接过程中,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转移?
  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农忙时在家种地,农闲时出来打工。在来自信阳的务工人员李勇看来,因为工作不稳定,虽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高,但要至少缴满15年,所以宁愿不参保,把钱揣在兜里。
  李勇的想法,代表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参保理念。据人社部统计,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亿人,同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4543万,绝大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
  正因为此,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昨天上午,河南省人社厅按照人社部要求,正式公布《办法》,并确定于7月1日起全面实施。
  “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毫无疑问,农民工群体和城镇非从业居民是最大受益者。”省养老保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因为,办法是按照优先保留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则,能提高参保者的养老待遇。
  另外,河南作为劳务输出大省,农民工数量众多,办法实施后,意味着因此受益的人群会更多。
  解释
  哪些人可申请?
  根据通知,此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且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申请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满15年,就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转移?
  据了解,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全部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另外,对于少数因各种原因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且不满15年的,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而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缴费年限怎么累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前者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后者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前者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后者年限。(记者 王迎节 实习生 贾林迤)
编辑:岳文帅
联系记者
发表于 2014-6-11 20: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民直接叁加河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行否?补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需要多少钱?(按最底交费)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08: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5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4年2月24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发表于 2014-6-16 10: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用工和就业形式。
    根据相关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向前补缴。但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相关规定补缴。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因该平均工资每年都会做出调整,所以每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不同。
发表于 2014-6-17 14: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郑州市的和焦作市的也可以互转吗?如果不可以,从郑州市转到焦作市需要什么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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