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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很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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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7: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我是一国有企业职工,前年由于患病请假休息。上一年厂里通知做劳动能力鉴定以便病退,但没有通过,鉴定为部分丧失能力。今年厂里通知说将不再给病假工资并且也不会安排能干的工作,另外负担个人部分五金。不知这种做法对吗?如果不对我咋办?这个帖子上次回复说让有关科室回答,直到现在也没有回答。不知道还能搪塞我到什么时候?
发表于 2014-7-9 14: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能搪塞你就不错了,总比不回答强。知足吧!
发表于 2014-7-9 17: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因您咨询的问题涉及两个业务科室,复迟望谅!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待遇: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内治疗终结的: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首先要看您的具体鉴定情况来确定。如有疑问可打电话向市调解仲裁部门咨询,联系电话:2118860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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