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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河南省焦作市恒信公证处公证员王永义虚假公证、拒不撤销,群众投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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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8 21: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焦作市恒信公证处公证员王永义虚假公证、拒不撤销,群众投诉无门
我叫薛贤,男,汉族,1949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410802194906040510;我妻子李维兰,女,汉族,1953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10802195303100523,我们二人均系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市委北院居民,共同居住在山阳区市委北院4号楼101号。
我们在焦作市委北院4号楼四单元101号有住房一套,建筑面积68.31平方米,房产证编号焦房权证山字0931100240号。焦作市金桥投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戈建新于2010年11月私自将我的房屋过户给戴黎军。而房产过户的过程,我们均不知情,更谈不上到场办理。经查询办理过户的依据是我和我爱人李维兰委托戈建新处分房产的委托书,该委托书于2010年1月6日被焦作市恒信公证处公证员王永义虚假公证,出具(2009)焦信证民字第12号公证书,我们根本不知道此项公证,至今恒信公证处也没有给我们公证书,而是于2010年1月6日直接将公证书交给金桥担保公司戈建新,使戈建新顺利将我们的房产过户,其实委托书和该公证手续的部分签字为戈亚芳(金桥担保公司工作人员,戈建新的妹妹)于2010年1月6日以续借款合同为名欺骗我们所签(同时还骗签了一张壹万元借条),我们年逾六旬,文化程度极低,许多汉字不认识,辨别是非能力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受戈亚芳蒙骗签了字。还有部分签字是王永义串通戈建新模仿我的签字,公证时使用的证件均为造假所得(因为我们的证件原件除2009年7月因借款交由金桥担保公司使用过一天,后来证件均在我家保存),该造假公证书成了戈建新非法出售房产的依据。2014年3月,我们找戈建新清偿借款时才从戈建新口中得知房产已过户,于是到房管局查询,才得知我的房产已于2010年11月被过户给戴黎军,过户的依据是委托公证书。
我们于2014年3月13日到恒信公证处申请撤销(2009)焦信证民字第12号该公证,该公证处受理后不顾事实真相,避重就轻,仅以有当事人签名为由不予撤销。我们又到焦作市公证协会投诉,市公证协会调查后认为该公证事项有不当之处,责令恒信公证处复查。2014年5月8日向恒信公证处递交复查申请书。2014年5月27日恒信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超过复查申请期限,他们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事实是我们到现在没收到该公证书,怎么以一年为期限?2014年3月11日才从市房管局查询得知有此公证书,3月12日20时30分才从恒信公证处见到该公证书卷宗复印件,2014年3月13日为什么受理我们的撤销申请?我们不服就超期限了?我们不服2014年5月27日恒信公证处的复查决定书,现对该复查决定书进行投诉是否超期呢?公证员王永义已于2010年1月6日模仿我们的签字将公证书送达戈建新,至今不给我们公证书原件(模仿我们签字之处可进行司法鉴定确认)。
2014年4月28日,市公证协会书面答复我们,经调查后认为该公证事项存在不当之处,责令恒信公证处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我们依据此5月8日又向恒信公证处递交书面复查申请,并提出33个线索和疑问,这些疑问恒信公证处避而不谈,现恳请有关部门依据前期调查的基础对我们提出以下31个问题做以合理的解释。
我们恳请有关部门彻底调查此事,还原事实真相,依法撤销该虚假公证书。
现将王永义违规出具虚假公证书的疑问、线索列举如下,并附我们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公证书编号为(2009)焦信证民字第12号,而公证过程和出具日期均为2010年1月6日,难道2009年初已经为2010年1月6日预留编号?还是公证书“早产”?公证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编号代表了公证书,那么该处是否于2009年初和2010年1月6日分别出具了两份(2009)焦信证民字第12号公证书,虚假之处一看便知。
二、该公证卷宗中显示:王永义于2010年1月6日在焦作金桥担保公司做的谈话笔录第一页中,公证员让薛贤、李维兰口述委托内容,公证员代书打印,薛贤、李维兰开始口述,公证员开始代书,代书完成后打印。笔录第二页,薛贤李维兰回答说公证人员代书的委托书已经完全表达了我们的意愿,我们已在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给予确认。公证员说还有什么补充的没有,回答没有。公证员于是让薛贤李维兰在笔录上签名按指印。以上记录清楚地说明薛贤李维兰在委托书上签字按手印和制作谈话笔录的过程在金桥担保公司同时制作,同时进行的。而该公证书正文却说薛贤李维兰于2010年1月6日在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市委北院4号楼1单元1号薛贤家中,在王永义和沈海宾面前签字、捺指印,前后十分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正说明该公证书内容是王永义杜撰的。
三、受托人提供虚假材料,公证卷宗中使用的薛贤、李维兰个人身份证明及结婚证均为假证。现有焦作市公安局东方红派出所出具的李维兰户籍证明一份,从公证卷宗可以明显看出公证时使用的户籍证明为造假所为,假证明和真证明照片相距甚远,明显造假。东方红派出所认为,假证中所用该所户籍专用章为私刻假章,该户籍证明不是东方红派出所出具(有音像资料证明),卷宗中出现的户口簿中“河南省公安厅户口专用章”明显为椭圆形,横竖向直径相差3毫米,明显是扫描过真证后制作的复制品。王永义签署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不知王永义办理公证时所用的原件从哪而来?
四、《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事项应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或者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而该卷宗无任何审批资料。
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并签字。而王永义所有过程均一人办理,一人签字。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自然人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而该房产证注明该房产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该卷宗显示委托书签字在山阳区薛贤家中,双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焦作市中站区,中站区与山阳区也相隔较远,并不毗邻,而焦作市恒信公证处在焦作市中站区。该公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
七、我们与受委托人无任何关系,自己的子女都在焦作,我们不以子女作受委托人,而全权委托既不了解、更谈不上信任又非亲非故的戈建新处置自己赖以生存的唯一合法住所,并且委托内容只有受托人对委托人房屋的无限权利和委托人的完全责任,显失公平。
八、公证卷宗中有公证申请表,如果真是我们填写的公证申请表,那么是在哪里填写的?如果是在恒信公证处填写说明委托人到了公证处,就应该在公证处做公证,为什么公证书显示在委托人家中签字?如果不是在公证处填写的申请,明显违反了和公证程序规则,自相矛盾。
九、 公证申请表原是一张空白申请表,我们受欺骗签字捺手印后内容被补填,且模仿我们的字迹,可申请司法机关进行鉴定。
十、公证卷宗中的公证书为何没有加盖公章和钢印?
十一、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但在此公证过程中是谁申请王永义到金桥担保公司和我们住所进行的“上门服务”?如果是金桥担保公司人员申请,王永义为什么听担保公司指挥使我们“被公证”。如果是我们提出的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申请,是什么原因不能亲自到场,申请手续何在?有音像资料证明王永义亲口说出是焦作金桥担保公司戈亚芳让他去做的此公证,并说有很多公证都是由中间人介绍去做的,这符合哪一条公证程序?其目的何在?正说明王永义与金桥担保公司合谋欺骗我们的事实。
十二、该公证从申请、审查、制作、送达均于2010年1月6日完成,并牵涉多个地点,不合常理(难道王永义在收到当事人公证申请后,在分文未收取的情况下特事特办、不辞辛劳带着委托人先到金桥担保公司制作笔录,代书打印委托书、又拿到市委北院薛贤家中当着沈海宾的面让委托人签字按手印、又回到中站恒信公证处制作公证,呈报公证处主任审批,盖章出证后于当日17时送达到远大财富大厦八楼金桥担保公司?效率真高,无法想象。)。同时薛贤、李维兰作为六旬老人,卷宗显示于2010年1月6日到东方红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到中站恒信公证处申请公证、王永义又联系共同到金桥担保公司配合制作笔录、再回到市委北院家中在公证员沈海宾面前签字、再于当日17时到金桥担保公司领取公证书,过程真复杂、效率真高,请问这个过程合乎常理吗?
十三、我们与恒信公证处无任何关系,卷宗显示该处于2010年1月6日在并未收公证费的情况下当天上门服务,迅速办完一切公证手续并送达,收据显示2010年1月22日交公证费100元,其实我们实际并未交一分钱,这100元是由谁所交?目的何在?而河南省公证收费标准是该公证最低应为200元,为什么减半收费,是谁批准的?明显是为了弥补虚假公证的漏洞所补写。
十四、举报人虽然文化程度低,但身体硬朗,没有任何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房产过户和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理由,公证员王永义为何违反程序规定不要求申请人到公证处办理?难道恒信公证处在金桥担保公司还设有派出机构?
十五、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受理通知单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公证事项、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受理日期及承办人,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而该公证材无受理通知单,更无通知单回执。
一十六、举报人于2014年3月12日从恒信公证处得到该公证卷宗复印件,其中最后一页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仅有委托人签名,内容空白。而2014年4月14日在焦作市司法局公证科的张科长说是见到该卷宗中该监督卡中“满意”栏均打上了对号,难道仍然是先由委托人在空白表上签字,再模仿填写内容?现在又把该对号抹掉,真是掩耳盗铃,难道原始卷宗能改来改去吗?我们于2014年3月12日复印的公证卷宗经恒信公证处加盖印章和骑缝章,现在原始卷宗又“完善”一些内容是何用意?真是闭门造车、越描越黑!
一十七、公正申请表中公正目的空白、公证卷宗封面中的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归档日期、保管期限均为空白、公证卷宗卷宗目录中需填写的均为空白。


   此造假公证漏洞百出,根本原因是公证员王永义与金桥担保公司勾结,预先制作好的公证材料以续借合同为由欺骗我们签字后造假公证,以敲诈我们钱财或诈骗我们房产。公证处公证员代表国家出具公证书,应具有较强的公信力,而王永义却背弃职业道德,利用公证员的特殊身份与便利,与担保公司串通,无中生有,虚假公证,致使群众财产受损失。在全党开展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今天,这种行为如果得不到处理和纠正,正义何在?我们恳请司法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真相,纠正错误,处理责任人,责令焦作市恒信公证处撤销(2009)焦信证民字第12号公证书。
投拆人: 薛贤   李维兰
                       联系电话:13839169315  
                                 2014年7月16日
              

发表于 2014-11-19 10: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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