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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地税对个体工商户收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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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13: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个个体户,国家这几年都免税了,为什么修武城关分局通知要交税,土地使用税,租赁税,这些是应该个体商户该交的吗?以前都没听说过说过的税,我想问下,难道国家又开始收税了,说话不算数了,还是在巧立名目搭车收费.问过周围很多商户这两年都不交了,为什么有工作人员通知,而不是每户都通知,难道是工作人员在坑蒙商户?还希望公平,公正,透明,支持一下修武个体户的发展。为什么新闻都说对小微免税了,为什么又要通知交税,难道政策不一样吗?恳请主管部门核实,给最底层的个体户一个安全稳定的商业环境。
发表于 2014-8-19 11: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现将县地税局答复公布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修武地税特别是税款征收工作的关注和建议。
    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要求,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财政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调营业税起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第六条、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根据以上规定,个体户未达起征点,并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后,不用申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达到起征点后,应全额申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房产税:《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第5号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总的来说:1、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屋租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缴纳的税种有:房屋租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说明: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月经营额不20000元的可以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但需要缴纳房屋租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费。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没有起征点,也不再享受减免。房产税按租金的12%征收,土地使用税按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征收,我单位在管理中是挨门挨户通知,不存在隔户通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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