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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事业单位试用期期限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转自市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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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16: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您好!

      我是通过2013年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参加工作的。

      根据豫政办〔2011〕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试用期内事业单位人员也有奖励性绩效工资。我想咨询焦作市山阳区为什么试用期内没有呢?原因何在?有何文件依据。

      第二,我想问下,已参加工作三年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的试用期为多少?我们领导说我的试用期为一年。而据同事讲,和我一同被录用的别的 县区的同志试用期为三个月。同时,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请问,我们焦作市事业单位在试用期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谢谢!
发表于 2014-8-20 18: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们通过山阳区人社局向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联系,该局在当面解答的同时,书面答复如下:
    山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机构食品药品稽查队是事业单位建制,由于是新成立单位,各项制度建立还不健全,与之配套的人事、工资管理制度正在和区人事部门、区财政部门沟通完善当中,加之工作人员分批陆续考(调)入,无法统一考核评定绩效,因此我局稽查队制定的制度中规定奖励绩效工资到年底综合发放,根据年终考核结果评定后,按评定结果兑现奖励绩效工资。
    如有其他疑问,请与本单位人事部门联系沟通。
   
    祝您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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