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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关于温县南张伦村的确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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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13: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我家在温县南张伦村有一处宅基地,已无人居住。听说当地正在搞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不知像我家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如果交回宅基地,是否有补偿。注:目前我全家在北京居住,有宅基地的地契,院内仍有老宅一套。盼回复,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1 20: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盼望答复,谢谢。
发表于 2014-10-24 17: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3、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的;
5、土地权属争议未处理完毕的;
三、至于交回宅基地是否有补偿一事,现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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