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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关于市直学校工勤人员医疗补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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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08: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2000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第37号第七条规定: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2001年7月20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焦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01)67号)。2001年7月1日起,我市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从2007年1月1日起,市直学校教师和干部都实行医疗补助(工勤人员除外)。道清中学、道清小学、光明中学、实验小学四所学校于2004年9月30日整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四所学校的教师和干部都实行了市医疗补助(工勤人员除外)。2014年12月所有市直学校的工勤人员都实行了医疗补助,但企业移交及外调工勤人员除外。同是为学校服务的工勤人员,待遇却不同,要求给予解释并解决。
发表于 2014-12-19 11: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领导已获悉,也非常重视,已经着手进行协调处理,请大家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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