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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焦作市客运处最近开始的资格证再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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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09: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客运处要求晨运公司收取培训费60元是合法的吗?有没有发改委和财政局的批文,是不是合法收费,如果不是,请处理这个领导,我们将向媒体反映此事?
发表于 2014-12-30 14: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zjtj 于 2015-1-8 16:40 编辑

       您好!近期市客运处不断收到有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网络或电话反映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情况,现就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需完成继续教育的依据。
       (一)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完成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二)从业资格注册的驾驶员为什么每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河南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在一个考核年度中,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将被扣20分。也就是说,如果本年度不完成继续教育,信誉考核的分值(满分20分)将被扣完,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还需参加不少于18个学时的专项培训,影响以后从事出租客运服务。
       二、关于培训的组织形式。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
       1、目前我市具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资格由2家。即焦作市出租汽车协会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和焦作市城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
       2、我省兄弟地市和外省市目前多是采取驾驶员到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也有采取驾驶员参加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的方式。2015年我们打算采取驾驶员到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和驾驶员参加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的相结合的方式,驾驶员可任意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
       三、2014年继续教育的内容(共18个课时)。
       (一)出租汽车行业概述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2个课时)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5个课时)
       (三)出租汽车安全运营(8个课时)
       (四)《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相关内容(3个课时)
       四、关于收费标准问题。
       我们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能不收的费用不收,能不发的资料不发,尽量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担,并在显要位置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课程安排等予以公示。
     《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开展的自愿性质的培训,除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外的培训,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规定如下:
       1.报名费:每人不超过10元。
       2.培训费:一般业务理论知识培训,每人每课时(45分钟)不超过3元。实用技能性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高层次或特殊、复杂的技能培训,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在50%以内上浮。
       3.资(材)料费: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可另外收费。由出版社公开发行的教材,按定价收取;培训单位自编或购买外单位的辅导材料或讲义的,按实际印刷工本费或进价收取。
     在培训中进行实际操作并有材料消耗的,可按材料实际成本收取材料费用。资(材)料费的具体收取金额,由培训单位据实测算,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4.食宿费:可参照关于会议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5.结业证工本费:发放结业证的培训班,可收取结业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不超过5元。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仅培训费(54学时÷3年×3元课时)、报名费(10元)和结业证费(5元)就需69元,还不含培训机构提供的笔记本、笔、考卷费以及必要的资料费。
       五、关于只发了本、笔问题。
       目的是为了减轻驾驶员的负担,省去部分资料费。培训学校制作了教学课件(幻灯片),并结合相关教材、资料进行教学,学习的效果会更好。
       六、关于不开发票问题。
       经我们调查,确实存在没及时向学员出具发票的问题。具体情况是:焦作市出租汽车协会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刚开始第一期培训,发票准备比较充足,也没有学员反映不出具发票的情况;焦作市城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已收取费用的人员在210人左右,由于市国税局网络关闭,无法正常购置和领取发票,最快在1月9日方可领取。
       市客运处采取的措施是:一是召集了两个培训机构负责人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二是要求两个学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在学员付费的同时必须同时出具足额发票。三是责令焦作市城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最短的时间内购置和领取足额发票并以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到每一个学员,把发票交付给学员。四是我们将跟踪监督,主动回访学员了解掌握培训学校的培训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五是在两个培训学校公布监督电话:2613618,便于学员咨询和反映有关问题。六是对问题不及时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将取消其资格,并予以曝光。
       对在培训中出现的收费不开发票、只收费不培训、培训质量低下的行为,欢迎大家向有关部门举报,我们积极配合民政、人社保障、发改、税务等部门的调查处理,促进和谐出租汽车行业构建。
发表于 2015-1-21 09: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关于《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这个问题,我专门咨询了河南省人社厅,有人社厅厅长信箱相关管理人员已经给我回复,省人社厅说2003年实施的这个自愿性培训办法是自愿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所以我请你们也不要打法律的这个擦边球,还有既然你们说出租车有这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培训,如果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的培训,就不适用于这个自愿性培训的条件,收费也不应该依照这个人社厅的文件,目前来看,我们焦作市的这个培训是强制性每个司机都得培训,这样就违背了人社厅的这个自愿性的文件,我相继咨询了河南省人社厅和焦作市发改委,他们给的答复是如果是自愿性的培训,就是司机们自愿参加,你参加就交费,开正规发票,不参加就不交费,如果是国家强制性的培训就不适用于这个法律文件和收费标准,我期待和你们良好的沟通,我的电话是13703911827,我希望你们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发表于 2015-1-21 10: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社厅的这个文件是自愿性的,为啥你们按照这个自愿性的文件收费,你们是强制性的,应该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物价部门批的收费,如果没有就是乱收费,或者国家对这个没有要求就是免费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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