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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华公馆业委会苗XX,还我100元,之后再说别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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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5: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县相关部门,我们之前反映的办房产证前业委会苗XX强行向我们收取的每户100元钱,经过你们的处理结果使我们可以向她要求退款,之前在你们调查她时她确实退过一部分,但仅是很小的一部分,之后我们再去问他要她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我很想知道我们交的钱是不是已经让她挥霍光了。别再说什么所谓业委会有多么崇高多么无私,我们都在小区里面住着,什么事都明白得很,不要以为推脱就可以不退,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100元对于我们每个家户并不算什么,但也不想稀里糊涂的集资供她人挥霍。
发表于 2015-1-16 20: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你要回自己的钱
发表于 2015-1-17 18: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真好笑!开发商和目些狗腿子,真没有什么事情可以找了,害怕了!业主委员会曾经两次在小区大门口张贴公告退还100元的捐款,你们不是发帖说:华公馆的房产证是开发商要办的吗,是业主委员会提前知道了才让业主捐款的吗?办理房产证吗?现在8号楼  9  、15、 16号  19号  、20号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的一点情况,你们这些丧尽天良的东西还有脸来讨论业主委员会,真是恬不知耻!
发表于 2015-1-19 10: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鬼的话咋退钱呢?
发表于 2015-1-19 22: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公馆住户 发表于 2015-1-19 10:38
没有鬼的话咋退钱呢?

业主委员会为了业主,集资维权,房产证办好了,你们又要集资钱,好人难当啊

发表于 2015-1-22 20: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好人?拿别人的钱挥霍享受叫好人?
发表于 2015-1-23 18: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您好,现将县房管中心答复公布如下:
      网民投诉华公馆小区业委会苗XX要求业主向其缴纳100元,否则不办理房产证的行为,不属于物业管理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条第二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规定,如果业委会违反规定实施收费,业主可以拒交,若强行收取后,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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