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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还锦绣花园业主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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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8: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锦绣花园的业主,国家早就明令禁止收燃气初装费,为什么有的开发商仍在收取?开发商说是因为锦绣花园楼盘比建业、润坤价格低所以要再收取,签合同之前明明是说免收燃气初装费的,难道签合同之后就要被牵着鼻子走吗?开发商还理直气壮的说是发改委同意他们收取,不会是发改委的哪位领导收了开发商的好处了吧?为什么可以明目张胆的欺负锦绣花园的业主啊?老百姓挣钱不容易,还望各位领导明察,给锦绣花园的广大业主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发表于 2015-1-18 19: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RE: 还锦绣花园业主们一个公道

相信政府会出面干涉的,耐心等吧
发表于 2015-1-19 19: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反映情况属实,我也是锦绣花园业主,前一段时间售楼部通知我可以交房了,前提是先把初装费交了再把钥匙给我,这明显是欺诈行为,合同书上可没有这一条,看政府对这件事怎么去处理,看锦绣花园开发商如何落实国家政策。这一切时间可以告诉我们。
发表于 2015-3-3 17: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已过去两个多月了,怎么不见回复,是不是没人管了。
期待答复。
发表于 2015-3-27 10: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您好,现将房管中心答复公布如下:
  《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焦发改价管〔2010〕430号)第十七条规定:“征收范围为焦作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标准为每平米120元,其中分配26元用于燃气供气管网、调压站、直至入户设施的建设,由燃气部门(企业)负责更新、维护、管理;分配24元用于热力支管网(主管网到居民小区换热站)及换热站设备的建设”。因此,在焦作市城区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已包含天然气开口费,若开发小区另外征收,则属重复征收。
  《修武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政文〔2012〕68号)的相关规定,我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其用途主要为: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不包括小区内部所有配套建设项目费用。
  综上所述,修武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发小区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包含天燃气开口费(初装费),由开发商代收的天燃气开口费属于市场定价,具体标准可向燃气企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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