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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我市应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转“职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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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 22: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出台,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人员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的政府转轨补贴标准,以及转轨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账(专)户衔接、参保缴费、养老金领取等方面的操作细则。
  一、已参加征地保障人员如何转保
  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和今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选择转轨参加“职保”或“居保”,也可仍旧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对于原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怎么办理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2014年7月1日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在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转轨参加“职保”手续的,政府转轨补贴按26个月折算缴费年限。其中,已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并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转轨职保人员”,允许其按2013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54个月养老保险费,同时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其“职保”养老金从2014年8月起计发。
  对其中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到达“职保”法定退休年龄的“转轨职保人员”,在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转轨手续的,其2014年7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期间,按当年个体劳动者标准缴费,其补足15年的一次性缴费基数为到达“职保”法定退休年龄的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养老金从其到达“职保”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计发。
  另外,对2015年7月1日后到达“职保”法定退休年龄的“转轨职保人员”,按政府转轨补贴11120元与当年度个体劳动者参加“职保”最低月缴费基数进行折算。折算时不足1个月部分,按1个月计算。
  二、新被征地人员如何转轨参保
  2014年7月1日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保”的,其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职保”参保手续的,政府转轨补贴标准按征地协议签订之日当年度标准计算,并折算26个月缴费年限。
  对其中到达“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并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转轨职保人员”,允许其按征地协议签订之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进行缴费,从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起计发“职保”退休待遇。
  三、需特别注意
  被征地农民一旦选择转轨参加“职保”或“居保”后,不得要求重新返回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领取“职保”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居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等其他各类社会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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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14: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hajz.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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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14: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打开我们的官方网站我们在去年就出台有相关政策。
 楼主| 发表于 2015-3-3 16: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焦政办[2014]10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焦作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6日

   

              焦作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本着“即征即补”的原则予以补贴。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被征地时具有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不论被征地面积多少,以家庭为单位,属于本办法的补贴对象。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补贴对象: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在编人员和已领取退休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享受补贴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享受补贴的确认,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

    (二)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填写申请表,由村(居)委会初审并公示后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补贴手续。

                 第三章    补贴办法和标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中每人补贴多少由家庭成员自行协商确定。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20%缴费的,按规定享受不低于3年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未参保的,可以按相关规定补办参保手续。

    第八条  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精神,焦作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所含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费用标准,按焦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为:市区内9075元/亩,市区外5450元/亩。各县(市)城区内7150元/亩,各县(市)城区外4290元/亩。焦作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所含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费用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人员养老保险补贴,以焦作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所含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费用标准确定。

    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预留户),待其达到参加养老保险年龄时,将其个人账户(预留户)进行变更;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待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衔接。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来源为: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所含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费用;

    (二)集体补助资金。

    鼓励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依照财政承受能力对被征地农民适当进行补贴。鼓励征用(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乡镇、村级基层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供资金补贴,资助金额不超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的2倍。

    第十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配合,在每宗征地报批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社会保障费上缴至被征地农民所在县(市)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入账户,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同时将资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拨入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

    第十三条  明确工作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解释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解缴落实。

    第十四条  健全监督机制。对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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