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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群众工伤不赔偿该怎么维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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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22: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县长、县委书记:
    您好!我是一名群众,请求您帮助!特希望您能在百忙中处理我的难题,万分感谢!
    我叫郭更林,是焦作市农神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年前年后都在厂里干活,因为年龄大只能干体力活搬运肥料包,就在2015年3月7号上班期间突然被堆积如山的肥料包砸伤,当时还有一名工友孙胜利也在现场被砸伤,所幸他只是砸伤一颗牙,我是脚踝骨折,我和他都是厂里的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是厂里对孙胜利工伤赔偿,却两个月不出面也拒开工伤证明,为了维护个人权益,我找同学律师全权代理,我是5月28号拿到武陟县劳动仲裁6月25号开庭的传票,可是6月23号临时通知延时开庭,也不知何故。后来又定7月17号开庭,我和我的证人孙胜利一同前去武陟县劳动仲裁,又是扑了个空,说是被告方没有收到传票,我虽然不懂法,但是我也很疑惑这一次又一次不开庭的原因是否具有真实性?最后一次7月30号下午三点开庭,被告方没有去,只有诉讼人,但是却不认定我是厂里的员工,更别说赔偿了,证人被恐吓也找不到人,劳动仲裁审判10日之内找证人录口供,县长大人这个肥料厂的法定代表人原向前曾是武陟县电业局在职人员,像这样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私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我不知道怎样证明自己在其厂里上班?那和我一样年龄相仿在厂里干活的人也很多,那他们又该怎样证明自己系厂里员工?明明自己是受害者却得不到应有的权益?恳请县长大人帮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在此表示十万分的感谢!
发表于 2015-8-6 08: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责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待有结果后给您回复。
发表于 2015-8-13 11: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郭更林诉焦作市农神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郭更林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与焦作市农神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涉及到工伤赔偿。
武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5年6月25日开庭审理。2015年6月22日焦作市农神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以“委托代理人出差不在武陟”为由,申请延期。仲裁委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自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的规定,同意焦作市农神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2015年7月3日仲裁委定于2015年7月17日下午15时开庭审理此案。当日仲裁委通过邮寄方式向焦作市农神生物肥业有限公司送达开庭通知书。2015年7月15日EMS以“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为由,将邮件退回仲裁委。2015年7月16日仲裁委三名工作人员将开庭通知直接送达焦作市农神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原定2015年7月17日15时开庭,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的规定,将开庭时间更改为2015年7月30日15时。
2015年7月30日15时本案在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郭更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和焦作市农神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质证期间,被申请人以“郭更林向仲裁庭提供的证人证言,出具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接受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质询,郭更林的证人没有出庭”为由,建议仲裁庭不采信两份证言。被申请人的意见虽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但第一次开庭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第二次开庭因送达问题改期,到庭的证人未能接受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质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理人员宣布:申请人郭更林多次通知证人出庭需和证人进行沟通,要求郭更林在庭审结束十日内,通知证人到庭接受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将证人能够到庭时间告知仲裁委,以便通知焦作市农神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到庭质询证人。
2015年8月5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通知仲裁委,称证人可以随时出庭作证。仲裁委随即通知焦作市农神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定于2015年8月6日15时到庭质询证人。现本案已审理完结,仲裁委待双方代理人提供代理词后,择日下达裁决书。


                           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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