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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恶霸侵占我家宅基地,恳请政府指路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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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8 17: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在农村老宅宅基地被他人恶意侵占,并修建房屋。多次要求村委会、乡政府、乡土地所制止其施工,并作出处理。但是,村委会说没有执法权,无法制止,只能调解;乡政府说先让村委会进行调解并拿出意见再说;土地所称已多次向其下达停工通知书,未停工,无进一步措施予以制止。目前,村委会调解无果,正在起草意见。至今,恶霸非但未停工,反而加快修建,恶意改变现状,严重侵害我们合法权益!
现有几个疑问,恳请给予解答,以便我们依法按程序维权!
1.在有理有据情况下,哪级政府或哪个部门有责任和权力采取有效措施去制止恶意侵占施工?2.个人间宅基地纠纷,应由哪级政府或哪个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个人间宅基地纠纷,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依据是什么?
4.在没有新的合法证据可以证明该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平原省土地房产所有证政府存根”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参考证据使用?
5.目前,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走司法程序?

以上问题,解答即可,无需分转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5-8-19 08: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恳请政府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外,还希望能够告诉我维权的正确路径及方法!
发表于 2015-9-11 10: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的问题已经收到,会尽快答复,请继续关注!
发表于 2015-9-14 15: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根据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你可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由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个人之间的宅基地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根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3、个人之间的宅基地纠纷,根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4、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原“平原省土地房产所有证政府存根”已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平原省土地房产所有证政府存根”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其房屋是居住至今的,该证可以用作老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来源证明。
    5、根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涉及土地侵权纠纷的,你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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