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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公职律师缴纳的律师协会会费是否应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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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20: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焦作市直某单位公务员,同时为该单位公职律师。近期在参加我市公职律师年度审核时,同时向河南省律师协会缴纳了300元会费。(协会出具河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加盖河南省律师协会印章)。现在面临此300元能否在单位报销一事,作以请教。个人意见是能予以报销,理由如下:

  一、本人公职律师身份是组织确定的   
    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公职律师试点办法(试行)》(豫司文[2003]35号)》和《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继续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网上可查)有关规定,我经组织批准、市司法局上报和省司法厅认定,于2010年8月24日成为公职律师,且之后每年经单位初审上报并由市司法局考核备案。
  二、公职律师从事的是公务行为
      上述文件及有关政策规定公职律师的职责是参与单位有关依法行政事项,属公务行为。我在单位参与了政策制订、规范性或普发性文件制作和法制科室的具体工作。
  三、缴纳律师会费是律师协会硬性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之规定,以及《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标准》(河南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2013年4月27日审议通过,)“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300元”之规定,我需缴纳会费300元。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300元会费应在报销之列。因涉及个人利益及单位财务管理事务,烦请贵局给予明确答复。
发表于 2015-11-26 10: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光临财政专栏。
经咨询由于没有这方面相关文件,所以无法确定。
希望您继续关注财政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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