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制度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其他政策
(一)规范各地试点政策
各地要认真做好本地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工作,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单位和人员中,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人员,规范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办法实施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办法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二)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
本办法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延迟退休人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三)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对本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和视同缴费指数使用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其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视同缴费基准指数和相关调节系数等因素,确定本人的视同缴费指数,计发基本养老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视同缴费基准指数和相关调节系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二、建立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三、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各级政府要按照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体系的有关目标和要求,积极探索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加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整合现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省辖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所辖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提高经办管理水平。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驻豫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驻郑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驻郑以外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十五、加快信息系统建设
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坚持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增强对参保对象的服务能力。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要求,加强跨业务、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十六、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编制管理、人事制度、财政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协调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编制部门要完善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及经办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为改革提供组织保障。
(二)组织业务培训和模拟测算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和经办业务流程,确保改革落实到位。要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测算工作,对改革后退休人员新老办法待遇衔接、基金收支、财政负担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撑,为改革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
各地要集中开展专项宣传活动,突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准确解读改革的有关政策,释疑解惑;要正确引导舆论,坚持正面宣传,做到及时、准确、有度、有效,防止误解和炒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制订相关工作预案,积极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热点舆情,为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明确实施工作进度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做好我省有关政策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经办管理相关准备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改革如期启动。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及时对各地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同时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使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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