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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请政府帮我讨回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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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09: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11月9日通过天纵英才网应聘于河南旭百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板块行政部内勤一职,面试后上岗工资1800,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按工资的80%发放,即1440元。
我在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2月9日,(为期一个月),公司以我家离公司较远不适应公司工作为由将我辞退,公司工资结算为:试用期工资1800*80%÷(当月天数)×(出勤天数)=当月工资的计算方法,因此结算我11月份工资为758元,12月份工资为418元,合计为1176元。这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报酬(包括试用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按照焦作市最低生活标准1600元结算,同时违背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在上班之日起即11月9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应按照正常劳动期给予结算工资,在结算工资的同时该公司又违背了国家劳动工资结算办法,按劳动法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因此甲方在结算我11月份工资时按照工资除以31天是不符合规定的,因此公司应按照1800除以27天乘以18天=1200元。
12月份工资结算为12月1日-9日正常工作为9天
1800除以27天乘以9天=600元。
因此我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正确结算应是 11月份工资1200+12月份工资600合计1800元。现只发放1176元,还差624元并未发放。我已多次于公司协调无果请有关部门给予协助,责令该公司给予我应得工资624元差额。
该公司地址:焦作市迎宾大道南端三阳转盘西一公里路南电话 电话:0391-7557228   18639100886 负责人张燕

请执法部门给予协调 不要回复让我们给劳动执法大队联系,要可以的话没必要在这里请求政府执政了。
我的联系方式:15839100810



 楼主| 发表于 2016-1-15 16: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已经解决,谢谢相关部门的帮助!
发表于 2016-1-19 08: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近几日,您的问题反馈到武陟县人社局后,该县劳动监察大队多次前往所在的公司并寻找到公司负责人,调查核实情况后,已妥善解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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