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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宅基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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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6 13: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修武新生代80 ,90后咨询现在农村宅基地问题,现在是否明确指出不允许村组划分宅基地,国家政策不对称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怎么响应号召二胎政策?!何时划分、怎样划分、何种形式划分、何种资格划分、迫切的想知道国家现在的大政策!万望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07: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办事效率!我就看你们什么时候能回复!
发表于 2016-8-8 14: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发表于 2016-8-15 09: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现将国土局的答复公布如下,如有疑问请您电话咨询国土局办公室,电话:7192397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庄建设规划,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四)原宅基地影响镇、乡、村庄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 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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