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政府在线

 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查看: 3390|回复: 4

[已办结] 谁的责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8-8 08: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公馆南区2号楼一单元六楼西户开了个美团外卖,在此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下:
1、其是否取得了营业执照?加入没有,其是否算无照经营?哪个部门的责任?
2、假如取得了营业执照,是如何取得了营业执照?根据《物权法》第77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根据业主在入住时签署的《业主公约》,其中第十条亦明确规定:“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假如该网络公司通过了审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如何让其通过审批的?难道审批的时候没有注册地这一项吗?还是审批部门疏忽没看清楚?
3、房管局、华公馆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否尽到了相应的职责?是不作为吗?
4、前段时间开的网络传销公司,业主为非法传销提供活动场所,是否对其追究了责任?还是其本身就已经参与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8-8 09: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公馆南区2号楼一单元六楼西户。
 楼主| 发表于 2016-8-8 09: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六楼东户,请管理员修改下。
发表于 2016-8-8 14: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发表于 2016-8-15 10: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现将有关部门的答复公布如下:
1、经了解,该商户已在县工商局注册。
2、目前,房管中心已责令物业公司加强小区对其的管理,并与相关业主联系,要求其撤出,不允许在此进行经营办公。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对其使用的车辆进行管理,不得将外卖车辆停放在单元门内以及门前。如该美团外面不撤出,继续在此办公经营,建议该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撤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焦作市人民政府政府在线 ( 豫ICP备05003367号 )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0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01

GMT+8, 2025-2-5 03:01 , Processed in 0.504936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