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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韩愈大街中医院旁边的玫瑰巷10号住户非法占用消防通道私搭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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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1: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孟州政府网上投诉了快两个月,又往城建局投诉过一次,又过了半个月,依然无人问津,因此只好来这里,希望能引起上级部门重视!!!


  我们在这里联名举报会昌办韩愈大街玫瑰巷10号住户非法占用公共道路以及消防通道私搭乱建、占为己用,给附近的住户出行、生活都带来极大的不便。
  该住户将原本畅通的道路用一道卷帘门封住,前后两堵墙围起来,占为自家厨房私用,对附近住户带来极大的不便,
  第一,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第二,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日常出行,原本畅通易行的道路一下子被拦住,其他住户只得绕道而行,为了一己私利让附近所有的住户浪费时间浪费精力的绕路而行,是一种可耻的不道德行为。
  第三,该住户用卷帘门将道路围住,每天早上五点钟、白天不定时、晚上半夜的经常性拉动卷帘门,制造出了“轰隆、轰隆”巨大的噪声,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休息,扰乱别人的正常生活规律。
  第四,该住户将其建为自家厨房,抽油烟机的出口安置位置也不符合民用标准,位置过低,与其他住户的窗户刚好齐平,抽出来的油烟刚好通过窗户排到其他住户家中,使其他住户家中油烟味道巨大,刺鼻难闻。
  第五,该条道路连通南北,是重要的消防通道,这样被当街堵死,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辆无法进入,各家房屋又紧紧连接在一起,火势蔓延,后果不堪设想。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忍无可忍,因此在这里联名举报,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解决,将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还百姓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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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8 10: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向承办单位下发催办通知
发表于 2016-9-18 09: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经调查,您反映的韩愈大街玫瑰巷十号住户所建的房屋建于二十年前,该区域房屋属于自建房,市住建局无规划档案资料。关于要求对该房屋进行拆除的问题,市住建局向上级主管部门焦作规划局咨询处理办法,答复为对其拆除无法律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还有就是各地方的城乡规划条例之类的。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罚则是按照《行政处罚法》来实施的。如果涉及拆迁,则还应该适用拆迁方面有关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主管部门想要什么样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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