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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修武县政府野蛮拆迁,焦作市委、市政府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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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9 12: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修武县政府野蛮拆迁,
焦作市委、市政府管不管?

反映人:焦作市修武县蔬菜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小四.男. 汉族.1949年10月15日出生.住修武县八一南街三巷10号.身份证号:410821194910150092. 电话:0391--7187923.手机:15225839550.
地址:修武县七贤大道(原县商业机械厂院内)
焦作市委常委、修武县县委书记郭鹏将反映人于2016年9月5日递交的《关于修武县政府违法强拆修武县蔬菜公司经营的七贤大道路西390—1至6号房屋的反映》材料,不作处理又转给县政法委的做法,修武县蔬菜公司全体员工表示不解。  
因为政法委有关人员声称早在2012年就接到过郭小四的反映,现在还保存有相关材料。先前司法机关已将调查结果报至县委有关部门,且在近期县政府的拆迁协调会上也表明了态度,涉案人员的违法乱纪事实已确凿,然而修武县县委书记作为修武县党委主体责任人既不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国有资产继续遭受损失,维护国家利益,甚至在检察机关已查明的情况下也不追究涉案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放任国有资产继续流失,还在这样来回批转,只会使国有资产损失不断扩大。在当前依法治国、强势反腐的高压态势下,省委第九巡视组还正在焦作巡视期间,修武县县委书记的做法欠妥。
9月8号下午2点多钟,政府拆迁队在不喷洒、防尘的情况下露天拆除,灰尘遍布,且参与拆除的车辆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黄标车。这种野蛮拆迁行径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和行人的健康。修武县政府强拆违法在前,污染在后,一次次视法律法规为无物,逆形势而上,究竟想干什么?
现该房屋拆迁已近尾声,强烈要求修武县县委有关领导走出办公室,到实地了解、查看现场情况。
为了尽快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修武县蔬菜公司郭小四于2013年2月份以公益诉讼将县房产局、县政府诉至法院。2014年7月16日修武法院行政庭以郭小四个人没有权利公益诉讼而被裁定驳回。郭小四随即向检察机关反映。现检察机关正在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积极调查取证,将提起公益诉讼,届时修武县政府、房产中心将成为被告,勿谓言之不预也。

        反映人:修武县蔬菜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小四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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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3 17: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郭书记在收到《关于修武县政府违法强拆修武县蔬菜公司经营的七贤大道路西390—1至6号房屋的反映》材料,不作处理又转给县政法委的答复。
您所提交的反映材料于2016年9月5日按照郭书记批示,运转至政法委调查落实,政法委于9月9日将调查落实的结果反馈至县委办公室并报郭书记,您所反映的不作处理又转给县政法委的说法不属实。  
2、关于2012年有关部门就接到过郭小四的反映,涉案人员的违法乱纪事实已确凿的情况下也不追究涉案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的答复。
2012年7月26日,县检察院研究认为违规处置行为在1991年,调查时已达20年之久,根据刑诉法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经核查,2012年以来,县纪委未收到该问题的正式移交手续,也未接受到相关举报。
3、关于9月8号下午2点多钟,拆迁企业在拆迁过程中污染环境,影响周围居民和行人健康的答复。
9月8号下午进行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施工企业在防尘措施上存在有不足之处,今后我们将加大监督力度,对不合乎环保规范要求的坚决予以制止,力争将拆迁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4、关于公益诉讼被驳回的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河南省不属于公益诉讼试点省份,故县检察院暂不能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6-11-6 11:27:19
对修武县政府在线作出的答复反映人提出以下意见
   
    反映人:焦作市修武县蔬菜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小四.男. 汉族.1949年10月15日出生.住修武县八一南街三巷10号.身份证号:410821194910150092. 电话:0391--7187923.手机:15225839550.
    地址:修武县七贤大道(原县商业机械厂院内)
    反映人于2016年9月5日向焦作市委常委、修武县县委书记郭鹏递交的《关于修武县政府违法强拆修武县蔬菜公司经营的七贤大道路西390—1至6号房屋的反映》材料,修武县政府在线于2016年9月23日17:28:27作出答复。
    郭小四根据政府在线的答复于2016年10月24日16时分别向修武县县委书记郭鹏、政法委书记刘祖国作出的一份两页的反驳意见已邮寄给两位领导,并约两位领导七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至今郭鹏、刘祖国未予书面答复,依规视为默认——认可投诉人的回复意见。反映人将以修武县蔬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直接向中纪委汇报、举报郭鹏、刘祖国以组织名义插手司法案件,造成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中断调查、勘察取证工作,使国有资产35间商业用房、郭小四自建的12间房屋、产权易主。并将产权属蔬菜公司的地下室指令开发商强行填埋,将地面硬化。
    在9月左右郭鹏主持召开的县委、县政府拆迁会上,郭鹏不顾与会有关部门的反对意见依职权决定强压、拆迁上述47间房屋、经营场地,并通过开发商的认可,以协商名义,将上述国有房产、私有房产通过置换、赔偿流入到房产局、公安局等有关负责人的腰包。
    鉴于现状,反映人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将以买卖不抵租赁进行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和私有房产。并将郭鹏、刘祖国包庇、纵容犯罪,打击举报人,插手司法机关依法侦办案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中纪委直接举报。郭、刘二人的所作所为同已被中央法办的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违法手法如出一辙,令人愤慨。反映人也将向各大新闻媒体反映,呼吁舆论监督的正能量。为保护国有资产,收归国有资产作出不懈的努力。请广大网友(不限于已查看该网帖的645位)关注这一案例的进展,谢谢你们的关心。
    请修武县政府在线三日内答复反映人的此《意见》。
     谢谢!
                                   
                                                                                           修武县蔬菜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小四
                                                                                            201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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