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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为什么修武县人社局不落实人社部发[2015]99号,发放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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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0: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领导:
    您好!!
    我是修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一名动物检疫员,专职从事生猪、肉鸡、肉牛等畜禽的产地检疫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检疫管理办法》和《畜禽产地检疫规程》,日常检疫工作中要入场入户对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检疫的畜禽经常会携带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布氏杆菌等疾病,部分是人畜共患病;另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时,接触的病死畜禽经常携带有炭疽、布氏杆菌等人畜共患的有害细菌或病毒,严重影响身体健康。
    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文件规定: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根据文件要求,我应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一类津贴。人社部1997年也曾印发《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07号)文件,但是至今,我单位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一直没有落实。
    这次重新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和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传染危险工作职工的关心和重视。希望示范区人社局能够尽快落实,并补发之前应享有的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谢谢!
发表于 2016-11-1 14: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有关部门调查答复。
发表于 2016-11-10 10: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现将人社局的答复公布如下: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已告知你单位工作人员需报送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欢迎您继续关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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