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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恳请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对陈彦臻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真伪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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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09: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
    我叫李俊华,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41081119790617501X,住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第一水泥厂家属院8号楼109号,联系电话:15517770888.
    2016年,7月18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受理我诉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1、撤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作出的焦规民建(2006)第136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撤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作出的焦规民地(2006)第95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诉讼。
    2016年11月8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原告李俊华应先解决其与第三人关于涉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纠纷,驳回我的起诉。
    法院未采纳我对陈彦臻名下1995年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伪造的证据,也未对其真伪作出认定。
    因此陈彦臻名下1995年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真伪就成了关键因素。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发证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对陈彦臻名下1995年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真伪作出调查核实,并确认涉案土地归李合成所有。尽快给出明确的调查结果。   
    经多方走访调查取证,对陈彦臻1995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伪造的事实作出如下分析:
    陈彦臻的证登记内容为:土地使用者:陈彦(至泰)、地址:百间房乡李河村、地号:02-13-(12)-46、其中:建筑占地:238.7,四至:东至马焕玲。
    第一、土地使用者不是陈彦臻而是陈彦(至泰)。
    第二、陈彦臻,1981年6月出生,住址: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第一轧钢厂院4号楼301号,1995年陈彦臻只有14岁,不符合拥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定年龄。
    第三、陈彦(至泰)的土地证复印件缺少土地证编号(例如山集建(1995)字第0150号)。
    第四、其中:建筑占地为:238.7。这个数字远远大于了他的用地面积165.0,而且238.7正好是其2006年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所登记的建设规模:238.7平方米。
    第五、本宗土地属于恩村乡管辖,不属于百间房乡。
    第六、东邻马焕玲是2006年才从姜玲家购买的房屋并办理的房产证,1995年东邻并不是马焕玲而是姜玲。并且马焕玲在2006年办理土地证时的申请表中西邻签章是我父亲李合成。
    第七、陈彦臻是2007年1月15日与刘忠相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而且刘忠相也承认是在我家的宅基地上盖房后卖给陈彦臻的。足以证明陈彦臻1995年就拥有该宅基使用证是不可能的。
    第八、2006年12月26日规划公示照片显示的不是该房屋,大门不同,规划公示是虚假公示。
    第九、山阳区土地局查不到陈彦臻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任何审批手续。
    第十、法庭庭审中陈彦臻均未出庭,也未按照法庭要求提供1995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因为他不可能有原件,有也不敢拿出来认定真伪。
    第十一、陈彦臻名下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办理的《焦规民建(2006)第136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焦规民地(2006)第95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有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都是2006年12月25日一天办理的,一天之内在两个部门能办理三个手续陈彦臻能量很大呀,这里面没利益交换可能么!
    另外陈彦臻与刘忠相《房屋购买合同》签订日期是2007年1月15日。从时间上看,陈彦臻是在办理了规划手续后才与刘忠相签的购买合同,这也与常理相悖。陈彦臻之所以这样做只有一种解释,就是他知道该房屋有纠纷,在其利用关系确定办成规划许可证之后才和刘忠相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后来听邻居们说,曾有人提醒他别买这座房有纠纷,他还说过没事,我们有人,有关系的话。
综上分析,足以断定陈彦臻办理解放东路瑞东胡同106号土地证和房产证时提供了伪造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证明,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国有的土地证以及房产证,以此达到强行侵占我家宅基地的目的,对我家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后据了解陈彦臻在焦作市城建监察支队工作,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且和城建部门相关,我更有理由相信陈彦臻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证件办理了解放东路瑞东胡同106号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恳请详细调查,依法处理,撤销陈彦臻非法办理的证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和房产证,追究陈彦臻伪造国家证件的法律责任,还我家一个公道!
    再次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发证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对陈彦臻名下1995年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真伪作出调查核实,并确认涉案土地归李合成所有,给出明确的调查结果。
发表于 2017-1-9 13: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没有人答复
发表于 2017-1-9 17: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ljhzmzz :
    针对你所反映的内容,我局已对其中涉及土地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具体调查结果可到我局详细咨询。电话:2589066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山阳分局
发表于 2017-1-10 20: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山阳分局:
    感谢贵局对我反映的涉及土地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恳请贵局将调查核实的结果给予书面回复并签章或将信息公开回复。
     谢谢!
                李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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