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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出租车公司我想问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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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3 18: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经常打车,很多时候,经常是表显示是5.5元,但是公里上是2.0~~~那么请问我该掏多少钱?是5快?6快?还是5,5快???

我给当时的2625002,打电话,人家工作人员含含糊糊的说,你按表上的给,呵呵~~~~~你们车上不是有监控?不是有录音?那么6月9日早上8点多,车牌号9601的车,我微信给了5元,他说都5.5了~要给6元,我说2公里是5元,那么你的表是两公里呢,我凭什么给你6元,见我这么说,自己马上说什么,我什么时候给你问你要5元了, 你要给我5.5,好···我补给你,我现在就问,到底应该收多少???态度怎么样,麻烦把视频好好看看~!是不是服务窗口就应该这样!

你要是说该收多少,麻烦回复的时候给我把相关政策给我说出来,别糊弄了事!如果不是那么一回事,那么,我要求知道出来结果!
发表于 2017-6-16 16: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收到您在“政府在线”反映出租车收费的相关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对事件进行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出租汽车相关政策依据
       1、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出租汽车运价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出租汽车计价器由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出租汽车驾驶员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计费。
      二、处理结果
      针对您投诉的豫HT9601出租车的行为没有既成事实,但是,我们针对其驾驶员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警告其在今后的营运中要唱收唱支,有零找零,无零让零。如若出现不按计价器收费即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7-6-23 19: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7天了········效率呢???等着我遗忘呢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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