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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请温县人社局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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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 11: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温县的一名教师,最近学校通知让缴纳2014年10月----2016年底的养老金,数额已经下达。我有几个问题请领导们给予回复:
  
    我们温县的教师自从2000年左右开始从工资中扣除养老金,直至2014年10月,金额不详;而根据1999年国家出台的文件,2014年10月之前,教师不需要缴纳养老金。因此我有两个问题:
    1、我们教师这十几年被缴纳的“养老金”比例是多少?金额是多少?
    2、请问:温县人社局归何时还我们被违法扣除的“养老金”金额?
    我们不想给县委县政府添麻烦,我们不想把事情闹到不可开交、无法收拾的地步,该交的养老金我们会如数上交;我们只想要回我们自己应得的钱,请领导们考虑后,给予答复,给我们教师一个满意的解决办法!
发表于 2017-8-1 16: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1.根据国务院精神,2016年各地应成立机关事业保险单位。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增收,及退休人员待遇的发放。我县根据上级精神出台温人[97]15号、温财[97]66号文《温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原试点缴费比例单位18%、个人3%。符合国家政策,不属于违法缴纳养老保险金。

2.根据豫人社办[2016]17号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参加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1997年1月至2014年9月其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账户。

                                                                                     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于 2017-8-1 1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文件中明确规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返还本人,为什么到现在不返还
 楼主| 发表于 2017-9-3 14: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焦人社 发表于 2017-8-1 16:04
网友您好:
    1.根据国务院精神,2016年各地应成立机关事业保险单位。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养老 ...

1、据我所知,温县政府工作人员分文未缴,难道只有教师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政府工作人员这十几年都未在岗?!
2、国家出台的文件,缴纳养老保险人员中的教师只指企业办的学校教职工,并不是公办学校教职工,你单位对全县公办教师收缴养老金所依据的地方规定难道高于国家法规?!难道不是非法收缴吗?!
3、据你所说以前我们所缴养老金已转入职业年金,那就请你单位把转入金额予以公布,还你自己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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