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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人防工程里能不能建配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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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1 16: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莘莘学子,感谢你对人防工作的支持和对人防工程建设的关心,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护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根据此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防空效能的,属于违法行为。木栾大道御景小区开发商如果在防空地下室停车场建设的百间配套房,原设计没有这些配套房,现在擅自建设,有没有经过人防部门批准,属擅自改变人防工程防空效能,属违法行为,应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反之,不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是建设的配套房在普通地下室内,不属于人防部门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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