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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请问鼓楼小区的房子能不能个人办理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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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8 09: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鼓楼小区房子购买了将近10年了,中间办理了房产证,购房合同和发票等后续被开发商收走说是办理土地证,现在开发商已经找不到了,这些购房合同和发票等也找不回,请问这样的情况下个人可以去办理土地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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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1 09: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将您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
发表于 2017-10-27 11: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将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只要双方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即可办理有关买卖手续。
    因为您所反映的情况不是很具体,无法针对您个人信息作详细解释,如需咨询个人房产具体问题请与8156903联系,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会针对你本人情况进行详细解答,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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