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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私拉围墙,强烈要求回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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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 16: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金山东方花园广大业主代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法释【2009】7号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业主決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河南省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在未经得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28、29、30、31号楼下公共面积圈占,赠送沿街商铺使用,导致业主电动车无处停放,严重堵塞楼道, 不仅对我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了隐患,还侵犯了我们广大业主的权益,围墙内杂物随意堆放,极易引起火灾。我们强烈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回复原貌.
发表于 2019-3-6 08: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责成示范区规划分局调查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9-3-12 10:59:00
什么时间给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19-3-18 21:07:59
作为一级政府,难道就是这样为老百姓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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