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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哺乳期假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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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23: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我想咨询一下,解放区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满后哺乳婴儿确有困难,能否和单位协商申请哺乳假,以延长假期?有没有相关的政策呢?望答复。
发表于 2019-3-6 10: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如生活确有困难,可结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单位协商解决。如仍有疑问,请拨打0391-2917669进行咨询。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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