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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麻烦沁阳市民政局帮助解决困难群众的困难,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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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2 17: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是沁阳市的困难群众,想请领导帮忙解决困难。其实也是帮助其他困难群众解决相似的问题,本来政府出台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是为了让困难群众少跑腿,但是我遇到的情况是:腿是没少跑,而且应该报销的费用却少报销了两三千元左右,实在是很受伤啊!本来不想在这里反映,但实在是以后这样的困难会一直存在。真心希望沁阳市民政局能把这个问题处理好,真正让困难群众的利益不受到伤害,能少跑腿,而不是我目前的跑了很多冤枉路,该得的钱也得不住。
        我是癌症晚期患者,花费巨大,家庭难以承受,沁阳市民政局领导及时体恤民情,让我享受了城市低保,在此非常感谢沁阳市民政局的领导!
       我每个月需要服用靶向药两盒,每月费用是几万,2019年1月、2月我从郑州购靶向药3盒,经过医保中心第一次报销后自己花费一万多元。如果再经过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和大病保险,还能报销大约7000元左右,但是还没来得及将第一次报销的票据打印出来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第二次报销,我就住到了沁阳市人民医院。我3月份在沁阳市人民医院共花费10472元,住院报销6536.3元,然后再经过大病保险报销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自己应该再出2000多元。但由于是一站式结算,沁阳市人民医院将我在郑州买的三盒靶向药第二次报销的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报销也在这里结算了,结果就是我在沁阳市人民医院住院30天,不但自己没出钱,反而得了3900多元钱。表面上看是好事,实际上我损失了两三千元左右的民政医疗救助。因为如果在医保中心进行了三盒靶向药的二次结算,这笔7000元左右的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和大病保险就会转账到我的银行卡上,那么剩余的5000多元钱就可以享受民政局的“门诊医疗救助”;同样,我出院结算时就会付2000多元的住院费,而不是得3900多元,这样,我住院花费的2000多元就可以享受民政局的“住院医疗救助”。但是,现在我既没有享受民政局的“门诊医疗救助”,也没有享受民政局的“住院医疗救助”。
       由于2019年3月份我的住院没有进行医疗救助的结算,所有现在我又在沁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民政救助登记不上,同样不能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民政医疗救助”政策。
       希望政府在回复的时候能保护我的隐私,不把我的名字公开,谢谢了!
       希望沁阳市民政局的领导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我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19-4-17 16: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你所反映的问题已转民政局办理。


                                                            热线办
发表于 2019-4-18 14: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医疗救助政策依据:豫政办[2015]1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求助牡丹葵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1)救助比例。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
    救助限额。 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2)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2. 对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二、关于救助程序问题。对需要住院治疗救助对象,应按照下面程序进行审核和救助:
     (一)住院救助程序
     1.住院审核。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到县(市、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已签订协议开展同步结算的省、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说明身份,出示相应证件。接诊医疗机构应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一般是县级民政局)发出接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申请,请求核验救助对象身份信息。核验信息的方式有网上和纸质两种,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同步结算的地方可以通过系统软件网上核验;尚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没有实行同步结算的地方可以通过填写核验单的纸质方式进行核验。经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核验通过后,医疗机构才可以对救助对象按规定比例实施医疗救助。
     2.同步结算。核验通过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出院结算时,只需要支付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即可;按规定应当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手工结算。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跨省、市治疗,或在没有实行同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应由患者家庭先行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基金审核支付后,再凭住院证明、病历、住院发票复印件(加盖红色印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单据、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证等材料到乡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审核通过后,乡级民政所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申请和有关资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及时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二)特殊病种门诊救助程序。重点救助对象患门诊救助病种范围内的病,在具备相应病种治疗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可凭医院诊断证明、病历、门诊结算单、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证等材料到乡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审核通过后,乡级民政所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申请和有关资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及时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对于该名群众反映问题,我们对其患病住院的事实深表理解和同情,但是,对于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我们严格执行的是上级文件规定,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予以救助,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沁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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