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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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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6 16: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企业员工二胎法定产假是98天+3个月么?生育津贴补助是按多少天补助?
发表于 2019-5-20 15: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一、职工产假休息天数是卫计委部门规定的。
二、生育津贴待遇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焦人社(2014)177号文《焦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法定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根据《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焦人社〔2014]337号)规定(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由原来的90天提高至98天。其他待遇标准暂不变动。本政策适用于2015年1月1日起生育的女职工。
咨询窗口电话:0391-882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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