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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工伤补偿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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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6 12: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月平均工资基数,是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还是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
问题2:目前焦作地区十级工伤的补偿是7个月工资还是6个月工资。
发表于 2020-3-27 09: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具体问题请咨询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待遇科。
电话:2118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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