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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300余名员工劳动合同被广济药业违法扣押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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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9 10: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长期违法扣押300余名员工劳动合同文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当事人将情况反映至孟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至今过去半月有余。不知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还是什么别的原因,该大队拒不给办事群众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办事回执,也不去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请问接下来按正常的办事程序应该怎么办?应该去孟州市人民政府反映还是去焦作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发表于 2020-6-1 11: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将您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
发表于 2020-6-3 17: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现将孟州市人社局答复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5月11日,韩国君家属来市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责令孟州市广济药业退还其在内的数百名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监察大队于5月12日进行了投诉登记,立即安排监察员处理。该单位于5月19日中午11:50送来一份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5日——2021年5月5日与韩国君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通知韩国君来领取劳动合同,韩国君以不是他所要的四份合同为由,拒绝领取。
      二、处理结果:
      1、投诉人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广济药业退还其四份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我大队已责令广济药业退还其201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余三份合同退还问题不予受理。
      2、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案件按规定期限为两个月,从5月11日投诉人投诉到5月19日广济药业退还劳动合同,处理案件在时间上,程序上不违法。处理期间,时效问题也已告知投诉人。
      3、投诉人投诉广济药业扣押300余员工劳动合同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不在受理范围。同时了解到广济药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后有部分员工合同未给员工本人,现已改正。
 楼主| 发表于 2020-6-4 08: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韩国君,对孟州市人社局的以上答复不认可,具体如下:
一、对回复中“基本情况”质疑:
多年以来,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广济药业)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两个方面的问题:(1)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广大中低层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长期(多年)扣押广大中低层员工劳动合同文本。
关于广济药业第(1)项违法事实,当事人韩国君与广济药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诉于孟州市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在本案中。韩国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的事情交给法律去解决,在此不做赘述。
关于广济药业第(2)项违法事实,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多年以来,广济药业长期非法扣押着包括韩国君在内的300余名中低层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具体以韩国君为例,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3-2020),韩国君和广济药业共签订了4份工作时间连续无中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4份劳动合同目前全部被违法扣押在广济药业。
当事人韩国君于2020年5月11日向孟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递交书面材料《关于包括韩国君在内的数百名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被广济药业非法扣押的情况反映》,请求孟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介入调查并责令广济药业返还其扣押的包括当事人在内的300余名员工劳动合同文本。
孟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李某拒绝给当事人开具“受理通知书或办事回执”,对“是否已受理”始终不作正面回应,却一直胁迫当事人和广济药业“拿钱私了”。直到5月19日,当事人表达想去焦作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后,终于见到了一份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5日——2021年5月5日与韩国君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出合同数量不对,材料里反映的是4份合同,李某称其“误以为”是1份,称等4份凑齐了再让当事人一起拿走。当事人提出先把1份合同拿走,被李某拒绝,至今当事人韩国君仍未拿到该份合同。(此处事实情节与孟州市人社局回复截然相反,当事人有现场录音)
二、对回复中“处理结果”的质疑:
1.回复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我大队已责令广济药业退还其201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余三份合同退还问题不予受理。”实际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全文如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韩国君和广济药业双方于2013年建立劳动关系,至2020年3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文本始终被违法扣押至今,符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其扣押韩国君及其300余名同事劳动合同文本的违法行为至今仍未终了之,故孟州市人社局不受理的行为属于对法律条款断章取义,涉嫌行政不作为。
2.回复称“在处理期间,行政时效问题已经告知投诉人”。事实上确实“告知”了,只是告知方式比较特别。孟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李某称“规定调查期限有两个月,我先拖你两个月,你的事(法院诉讼)也耽误了”。(当事人有现场录音)
3.回复称“投诉人投诉广济药业扣押300余员工劳动合同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不在受理范围。”孟州市人社局的回复中提到的“有关规定”语焉不详,让人难以理解,请孟州市人社局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该条款未对举告人身份作出限制,即任何知情人都可以举报违法行为。同时,该条款对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进行了明确约束。直白地说,无论以何种方式了解到广济药业存在该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都有法定义务进行执法。以“不在受理范围”为由,对数百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违法行为视若无睹,涉嫌行政不作为。
回复称“同时了解到广济药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后有部分员工合同未给员工本人,现已改正”。事实情况是,为了应付调查,广济药业进行了特殊安排,仅将个别(个位数)员工的合同返还,截至目前,仍有三百余名中低层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被违法扣押。
   当事人韩国君以一名残疾退伍军人的信誉保证,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请孟州市人社局针对本人的质疑进行进一步解答。同时,当事人保留发起行政不作为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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